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耗税管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学习学院:
为了增强汽油、柴油消耗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苦守,完成消耗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会合管理的目标,总局拟定了《汽油、柴油消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连系理想情况担当贯彻实施。对在试行历程中碰到的情况和题目,请及时陈说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汽油、柴油消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在施细则)、《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消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消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实在施细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境内临盆、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元和团体,均为汽油、柴油消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铅汽油合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跨越0.013克)合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合用税率每升0.1元。
第三条汽油是指由天然某天然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合而成的或用其他材料、工艺临盆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年夜于50的经调合可用作汽油策划机燃料的非标油。
第四条柴油是指由天然某天然原油常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合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和谐精制可用作柴油策划机的非标油。
第五条纳税人应依照征管法及实在施细则的有关划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依照有关划定供给相干材料外,还必需供给下列材料:
(一)临盆企业根基情况表(以下简称根基情况表,见附件一);
(二)临盆装配及工艺路途的简明申明;
(三)企业临盆的全部油品称呼、产物尺度及用途;
(四)税务构造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曾包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本领、临盆装配、储油办法步伐、油品称呼、产物尺度及用途发作转变的,应自发作转变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构造陈说。
第七条主管税务构造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或接到本办法第第六条划定的陈说后,及时到纳税人地点地实地检验、核实。
第八条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及实在施细则的划定办理消耗税纳税报告。纳税人在办理消耗税纳税报告时应填写《消耗税纳税报告表》及附表并供给下列材料:
(一)临盆企业临盆运营情况表(油品)(以下简称运营表,见附件二);
(二)临盆企业产物销售明细表(油品)(以下简称销售表,见附件三);
(三)主管部分下达的月度临盆计划;
(四)企业根据临盆计划拟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五)税务构造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主管税务构造应对纳税人实施专责管理。
第十条主管税务构造应活期委派管理员光临盆企业地点地了解纳税人的临盆运营情况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向纳税人宣传贯彻税收法则、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展开纳税效力,为纳税人供给税法咨询和办税教诲,敦促纳税人正确实施纳税义务、建立健全财政管帐轨制、增强帐簿凭据管理。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构造该当掌握纳税人临盆运营、财政核算的根基情况。掌握纳税人原油、材料油品输进、输入管道、炼化装配、燃料油品运输口岸(管道运输、火车运输、船舶运输、罐车运输)等储运部分的详细地位,燃料油品流量计(表、检尺)的装置地位。了解产物分量单元的计算体例(在一定温度下分量=体积×密度),统计部分燃料油品产量计算体例、商品量的调解根据。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构造应活期将根据纳税人储运部分的油品收发台帐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流量表的流量总计或经由历程检尺检测后计算的流量总计举行查对。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构造应对纳税人油品销售工具举行监控。活期将纳税人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销售工具(如煤油公司等)的流量计记实情况举行查对。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构造应活期对纳税人展开纳税评价。综合运用纳税人报告材料落第三方信息材料(如原油加工丧失落等)和本办法附件四评价目标界说及比对体例,对纳税人纳税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开端判定,根据评价申明发明的题目,约谈纳税人。
第十五条汽油、柴油消耗税纳税评价目标包括:原油及材料油加工量、原油库存本领、汽油库存本领、柴油库存本领、综合商品率、轻油收率、汽油收率、柴油收率、柴油、汽油产出比、税务构造计算的汽油销售数量、税务构造计算的柴油销售数量。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构造应对纳税人开具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全部油品销售发票(增值税公用发票、有效凭据)依照销售工具举行清分,将有疑点的发票信息及时通报给销售工具地点田主管税务构造,由销售工具地点田主管税务构造举行协查。
第十七条销售工具地点田主管税务构造应对本关键购进货色用途、再销售工具举行核对,于收到核对信息后15日内将核对结论反应给临盆企业地点田主管税务构造。
关于本关键仍有疑点的发票,销售工具地点田主管税务构造应继承向下一关键购货方地点田主管税务构造发出协查信息。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构造应增强对纳税人以化工材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和谐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解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管理。计划每年由中国煤油天然气团体(股份)公司、中国煤油化工团体(股份)公司提出,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下发给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十九条以化工材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和谐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临盆企业(以下简称供给单元)地点田主管税务构造应对计划实施情况举行监视,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计划实施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条利用计划内可用于和谐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单元(以下简称利用单元)地点地的主管税务构造应对利用单元计划利用情况举行监视。对利用单元销售的汽油、柴油征收消耗税。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构造应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纳税人销售、自用、受托加工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油品举行取样备检,可以要求纳税人于销售货色前提供备检样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曾包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需从头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需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构造供给本办法第五条划定需要供给的证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临盆企业根基情况表
2.临盆企业临盆运营情况表(油品)
3.临盆企业产物销售明细表(油品)
4.评价目标界说及比对体例2005年8月25日国税发[2005]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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