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84号
0 ihunter 2010/05

海关总署令第184号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逼迫步伐暂行办法》)

【法规范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84号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9-8-19
【生效日期】2009-9-1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逼迫步伐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8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集会审议经由历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署 长 盛光祖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逼迫步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范例海关实施税收保全和逼迫步伐,保证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关税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实施税收保全和逼迫步伐,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支口货色的纳税义务人在划定的纳税刻日内有清楚的转移、躲匿其应税货色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该当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责令供给包管关照书》,要求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划定的刻日内供给海关供认的包管。
  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划定的刻日内依照海关要求供给包管的,经直属海关关长大概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海关该当接纳税收保全步伐。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划定接纳税收保全步伐的,海关该当书面关照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大概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停歇支付纳税义务人相称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因无法查明纳税义务人账户、存款数额等气象不能实施停歇支付步伐的,该当扣留纳税义务人代价相称于应纳税款的货色大概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的货色大概其他财产自己不可朋分,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扣留的,被扣留货色大概其他财产的代价可以高于应纳税款。
  第五条 海关关照金融机构停歇支付纳税义务人存款的,该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停歇支付关照书》,列明停歇支付的款项和刻日。
  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停歇支付响应款项的,该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停歇支付告知书》。
  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在划定的纳税刻日内交纳税款的,海关该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停歇支付排除关照书》,排除对纳税义务人响应存款实施的停歇支付步伐。
  本条第一款划定气象下,海关还该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停歇支付排除告知书》。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内未交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大概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海关该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关照书》,关照其从停歇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响应税款。
  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扣缴税款的,该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告知书》。
  第八条 海关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划定扣留纳税义务人代价相称于应纳税款的货色大概其他财产的,该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扣留关照书》,并随附扣留清单。
  扣留清单该当列明被扣留货色大概其他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分量等,品名、规格、数量、分量等就地无法确定的,该当尽年夜概完整地描绘其内在特征。扣留清单该当由纳税义务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保管人确认,并签字大概盖章。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税款的,海关该当排除扣留步伐,并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排除扣留关照书》,随附发还清单,将有关货色、财产发还纳税义务人。发还清单该当由纳税义务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确认,并签字大概盖章。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内未交纳税款的,海关该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抵缴税款关照书》,依法变卖被扣留的货色大概其他财产,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本条第一款划定气象下,变卖所得缺乏以抵缴税款的,海关该当继承接纳逼迫步伐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干费用后仍缺乏款的,该当发还纳税义务人。
  第十一条 收支口货色的纳税义务人、包管人自划定的纳税刻日届满之日起跨越3个月未交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大概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海关可以依次接纳下列逼迫步伐:
  (一)书面关照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色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代价相称于应纳税款的货色大概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划定气象,海关关照金融机构扣缴税款的,该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关照书》,关照其从纳税义务人、包管人的存款中扣缴响应税款。
  金融机构扣缴税款的,海关该当向纳税义务人、包管人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告知书》。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划定气象的,滞纳金依照自划定的纳税刻日届满之日起至扣缴税款之日计征,并同时扣缴。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划定气象,海关决议以应税货色、被扣留的代价相称于应纳税款的货色大概其他财产变卖并抵缴税款的,该当向纳税义务人、包管人制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抵缴税款告知书》。
  本条第一款划定气象下,变卖所得缺乏以抵缴税款的,海关该当继承接纳逼迫步伐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干费用后仍缺乏款的,该当发还纳税义务人、包管人。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扣留货色大概其他财产的,海关该当妥帖保管被扣留的货色大概其他财产,不得擅自利用大概损毁。
  第十六条 无法接纳税收保全步伐、逼迫步伐,大概依照本办法规定接纳税收保全步伐、逼迫步伐仍无法足额征收税款的,海关该当依法向人夷易近法院请求逼迫实施,并依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干材料。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扣留货色大概其他财产的,实施扣留的海关义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该当出示法律证件。
  第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包管人对海关接纳税收保全步伐、逼迫步伐不平的,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大概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在划定的纳税刻日内已交纳税款,海关未排除税收保全步伐,大概接纳税收保全步伐、逼迫步伐不当,致使纳税义务人、包管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丧失落的,海关该当承当补偿责任。
  第二十条 送达本办法所列法则文书,该当由纳税义务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包管人、保管人等签字大概盖章;纳税义务人大概其代庖署理人、包管人、保管人等拒尽签字、盖章的,海关义务人员该当在有关法则文书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大概盖章。
  第二十一条 海关义务人员未依法接纳税收保全步伐、逼迫步伐,损害国家长处大概纳税义务人、包管人合法权益,形成重要结果的,依法给以嘉奖。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包管人顺从、阻碍海关依法接纳税收保全步伐、逼迫步伐的,移交中央公安构造依法处理。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法则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拟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担当注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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