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及到期日的计算
UCP500对汇票的相干划定散见于第2条和第9条当中,针对汇票在理想营业历程中常常出现的争讲和疑问,ISBP的第45至58段在此基础上对其作了进一步的范例和细化。
一、汇票的开立
(一)出票人
汇票必需由受益人出票。
(二)受票人/付款人
汇票必需以声誉证指定的人为付款人。这里声誉证指定的人通俗是开证行自己或其指定的银行。
声誉证不该要求提交以开证请求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其目标是为了防止不是声誉证当事人的开证请求人年夜概经由历程不承兑汇票的活动而影响声誉证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约干系的情况。例如,声誉证要求一份以开证请求人为付款人的见票后180天的远期汇票,那么该汇票的到期日当且仅当被开证请求人承兑的时候本领确定,这对声誉证的不可打消性将发作非常倒运的影响。再者,开证行的义务受UCP500第9条a款的统领,而不用也不该受制于汇票的受票人(开证请求人)的付款、承兑或别的活动。声誉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承当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任何向开证行所提交的汇票应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活动付款人。
如果声誉证要求以开证请求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必需将该汇票视为附加的票据,并依照UCP500第21条的划定来考核。
有些国家和地区要求一份以开证请求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以便开证行得以偿付。在此情况下,可要求提交一份附加的以开证请求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但该汇票不能作为主要的金融票据。换言之,以开证请求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应被视作一份供开证使用用的帮手汇票,而非支配跟单声誉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的票据。这种汇票不能作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主要汇票,而仅仅是与任何别的票据一样为开证行与开证请求人之间于声誉证以外的干系供给便利。
(三)金额
如果同时有年夜写和小写金额,则年夜写必需准确反应小写默示的金额,同时显现声誉证划定的币种。
汇票金额必需与发票同等,除非声誉证另有划定或出现UCP500第37条b款划定的情况。
二、汇票的改正
ISBP第10段划定了对尚未认证、签证或接纳类似步伐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票据的改正无需证明,但汇票除外。汇票如有改正,必需在表面看来经出票物证明。
有些国家和地区不接受附有改正的汇票,即便有出票人的证明。这些地区的开证行应在声誉证中声明汇票不得出现改正。因为UCP以及ISBP的老例地位,不能拂拭或逾越中央式令(如票据法)的合用。虽然如斯,为了使得声誉证的操作更为简练及确定,如果存在上述气象,ISBP划定了开证行有义务在声誉证当中做出明白的声明。
三、汇票的刻日
汇票的刻日必需与声誉证条目同等。
(一)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活期付款,则必需可以从汇票自己的内容确定到期日。
(二)如果声誉证划定的是提单日后60天的远期汇票,提单日为2002年5月12日,则该汇票的刻日可用下列任一体例表明:1.“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12 May2002”;2.“60 days after 12 May 2002”;3.“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并在汇票表面的别的中央注明“bill of lading 12 May 2002”;4.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通的汇票上标注“60 days after date”;5.“11 July2002”,也便是提单日后的60天。
(三)若以提单日后若干天来默示汇票刻日,则货色装船日应视为提单日,而无论该装船日是早于照旧晚于提单签发日。
“提单日”(B/L date)是指货色的装船日。在已装船提单中,提单的签发日为货色装船日;在收妥备运提单中,货色的装船日是指提单上的装船讲明日,而非提单签发日,且不论该讲明日期是早于照旧晚于提单签发日期。
(四)UCP没有对利用“from”和“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做法加以划定。UCP提及的“from”和“after”仅合用于装运刻日。在利用“from”来确定汇票到期日时,国际尺度银行实务的做法是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声誉证有相反划定。因此,“from”和“after”在用于确定汇票到期日时其结果是相通的。到期日的计算从所述日期或别的事变的次日起算,即,“10 days from March1”和“10 days after March 1”均为“March 11”。
针对上述划定存在不少不合意见。UCP500第47条划定:在用于限制声誉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刻日时,“from”应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after”应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并且,在第R294号意见中,声誉证划定“documents must be negotiated with in 21 days from the bill of lading date”,针对这21天的刻日能否包括提单日的题目,国际商会的批评是:“遍及接受的了解是‘from’包括所述刻日的第一天,而‘after’则从次日起算。”
如斯一来,上述划定不但与国际商会起初的意见相抵牾(虽然第R294号意见触及的是议付刻日确实定),并且就“from”在声誉证营业中的利用建立了两个不合的尺度。这要求当事人在利用该措词时须格外鉴戒。
(五)如果声誉证要求远期汇票,例如,于提单日后60天付款,而提单上有多个装船讲明,且全部装船讲明均显现货色是从一个声誉证理睬的地理区域装运,则以最早的装船讲明日期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六)如果声誉证要求汇票做成,例如,提单日后60天付款,而该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以最晚的提单日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四、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一)如果汇票利用理想日期默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声誉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
(二)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体例确定:1.关于符合票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票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票据后的若干天。
国际商会在第R266号意见中指出,到期日应从收到票据之日起计算,而不该思量开证行根据声誉证条目考核提交票据所需的时候。如开证行意指付款刻日是从考核票据以为符合声誉证条目时开始计算,则声誉证中应有响应的词句。
UCP500第13条划定的刻日仅仅是明白开证行用以确定声誉证项下所提交票据表面能否与声誉证条目符合的最长合理时候,而这个审单刻日不该推延按收单日所确定的到期日。
2.关于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随后又赞同接受的票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行承兑汇票日后的若干天。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赞同接受票据的日期。
(三)在全部情况下,付款行都必需向交单人关照汇票到期日。上述汇票的刻日和到期日的计算也合用于延期付款声誉证,即也合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气象。
五、银行义务日、脱期期、付款的拖延
只需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义务日,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票据的付款地立刻予以支付。如果到期日不是银行义务日,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义务日付款,除非声誉证另有划定。付款的拖延,例如脱期期、汇款所需的时候等不能在汇票或票据所划定或赞同的到期日之外。
根据国际商会的第R325号意见,一个银行义务日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对外营业处理声誉证营业的一天,其中包括一整天或半天。如果银施礼拜六半天对外营业处理声誉证及其他营业,那么这半天也应被视为银行义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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