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0 ihunter 2010/06
【【题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公布单元】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7年01月03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轨制,增强海关监视管理,维护正常的收支口次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收进,促进对外商业的生长,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收支口货色放行之日起3年内大概在保税货色、减免税舶来品色的 海关羁系刻日内,对被稽查人的管帐帐簿、管帐凭据、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 料)和有关收支口货色举行核对,监视被稽查人收支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收支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元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商业的企业、单元;
  (二)从事对外加工商业的企业;
  (三)运营保税营业的企业;
  (四)利用大概运营减免税舶来品色的企业、单元;
  (五)从事报关营业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划定的从事与收支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元。
  第四条 海关和海关义务人员实施海关稽查职务,该当客不雅观合理,量力而行,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帐簿、单证等有关材料的管理
  第五条 与收支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元所设置、体例的管帐帐簿、管帐凭据、管帐报表和其他管帐材料,应担当实、准确、完整地记实和反应收支口营业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与收支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元该当依照有关法则、行政法规划定的保管刻日,保管管帐帐簿、管帐凭据、管帐报表和其他管帐材料。
  报关单证、收支口单证、条约以及与收支口营业直接有关的其他材料,该当自收支口货色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 。
  第七条 与收支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元管帐轨制健全,可以经由历程计算机准确、完整地记帐、核算

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入的管帐记实视同管帐材料,可是该当打印成书面记实并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完整保管。
  第八条 与收支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元该当依照海关要求,报送有关收支口货色的购买、销售、加工、利用、消耗和库存情况的材料。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 海关该当依照海关羁系的要求,根据收支口企业、单元和收支口货色的详细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拟定年度海关稽查义务计划。
  第十条 海关举行稽查时,该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关照被稽查企业、单元(以下简称被稽查人)。在特 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赞同,海关可以不经事前关照举行稽查。
  第十一条 海关举行稽查时,该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二条 海关举行稽查时,海关义务人员该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海关举行稽查时,海关义务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干系的,该当逃避。
  第十四条 海关举行稽查时,可以使用下列权益: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材料;
  (二)进进被稽查人的临盆运营场所、货色寄存场所,查抄与收支口活动有关的临盆运营情况和货色;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重要担当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收支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题目;
  (四)经海关关长赞同,盘问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大概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第十五条 海关举行稽查时,发明被稽查人有年夜概转移、躲避、窜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材料的,经海关关长赞同,可以临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材料。接纳该项步伐时,不得故障被稽查人正常的临盆运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经查明大概取证后,该当立刻排除对帐簿、单证等有关材料的封存。
  第十六条 海关举行稽查时,发明被稽查人的收支口货色有违背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则、行政

法规划定的猜疑的,经海关关长赞同,可以封存有关收支口货色。
  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该当共同海关稽查义务,并供给需要的义务前提。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该当接受海关稽查,照实反应情况,供给帐簿、单证等有关材料,不得拒尽、耽误、点缀。被稽查人利用计算机记帐的,该当向海关供给记帐软件、利用仿单及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材料大概进进被稽查人的临盆运营场所、货色寄存场所查抄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大概重要担当人员或其指定的代表该当参加,并依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簿、掀开货色寄存场所、搬移货色大概开启货色包装。
  第二十条 海关举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政往来大概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元该当向海关照实反应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供给有关材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该当向海关提出稽查陈说。稽查陈说报送海关前,该当收罗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该当自收到稽查陈说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第二十二条 海关该当自收到稽查陈说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海关稽查,发明关税大概其他进口关键的税收少征大概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则、行政法规的划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背划定而形成少征大概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则、行政法规的划定追征。被稽查人在海关划定的刻日内仍未交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接纳逼迫实施步伐。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划定封存的有关收支口货色,经海关稽查拂拭守法猜疑的,海关该当立刻排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守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责罚实施细则的划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

稽查人有违背海关羁系的活动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责罚实施细则的划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发明被稽查人有走私活动,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建立功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责罚实施细则的划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经由历程稽查决议补征大概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黑货色和守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作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划定办理。
  第五章 法则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活动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要的,打消其报关资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海关供给虚伪情况大概点缀重要毕竟的;
  (二)拒尽、耽误向海关供给帐簿、单证等有关材料的;
  (三)转移、躲避、窜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材料的。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未依照划定设置大概体例帐簿、单证等有关材料的,由海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要的,打消其报关资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海关义务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秉公作弊、滥用权益,大概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讨取被稽查人的财物,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建立功的,依法给以行政嘉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海关总署构造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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