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客携带物检疫的通俗划定
0 ihunter 2010/06
搭客携带物检疫的通俗划定
(一)携带动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衍材料进境的,必需事前请求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
(二)进境搭客携带动物、动物产物及年夜概传带益虫的动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应在进境时主动报检,在海关行李报告单上填报检疫内容,接受检验检疫构造的检疫。
(三)出境搭客携带动物、动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根据搭客要求,由出境口岸动动物检疫构造,根据进口国检疫要求或双边协议实施检疫。
(四)凡携带《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境动动物检疫法》第一章第五条所列克制进境物以及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克制进境物名录》中的动物、动物产物及其他检疫物的,同等作退回或烧毁处理。
(五)在搭客收支境检疫现场设立动动物检疫台位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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