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轨制回类总划定例则
0 ihunter 2010/06
和谐轨制回类总划定例则
货物在和谐轨制上的回类,应依照以下划定例则:
划定例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题目,仅为查找利便而设;具有法则效能的回类,应按税目条则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划定,则按以下划定例则确定。
注释:
一、本和谐轨制系统地列出了国际商业的货物,将这些货物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题目,尽年夜概切当地列明所包括货物品种的范围。但在良多情况下,回进某类或某章的货物品种单一,类、章题目不年夜概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往。

二、因此,本划定例则一同头就申明,题目“仅为查找利便而设”。据此,题目对商品回类不具有法则效能。
三、本划定例则第二部分划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划定例则举行回类:
(一)依照税目条则及任何相干的类、章注释的划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划定,则可根据划定例则二、三、四及五的划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划定的已很明白,良多货物可直接按和谐轨制的划定举行回类,无须运用回类总划定例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划定”,旨在明白税目条则及任何相干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回类时应首先思量的划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划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物,因此,这些税号就不可以根据划定例则二(二)扩展为包括该章注释划定不包括的货物。

划定例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物的不完整品或未制制品,只需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制品具有完整品或制制品的根基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物的完整品或制制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制品回类的货物)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分离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按划定例则三回类。

注释:
划定例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制品)
一、划定例则二(一)将全部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展为不但包括完整的物品,并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制品,只需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制品的根基特征。
二、本款划定例则的划定也合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税目详细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制品或制成零件的年夜要形状或表面,但还不能直接利用的物品。除极个另外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竣方可作为制制品或制成零件利用。

尚未具有制制品根基形状的半制制品(例如,罕见的杆、盘、管等)不该作为“毛坯”对待。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标商品范围,本款划定例则这一部分的划定通俗不合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物。
四、运用本款划定例则的几个实例,拜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落第九十章)。
划定例则二(二 )
(物品的未组装件或分离件)
五、划定例则二(一)的第二部分划定,完整品或制制品的未组装件或分离件应回进已组装物品的统一税号。货物以未组装或分离形式报验,每每是因为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六、本款划定例则也合用于以未组装或分离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制品,只需依照本划定例则第一部分的划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制品对待。
七、本款划定例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分离件”,是指其零件可经由历程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经由历程铆接、焊接等组装体例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体例的庞大性可不予思量,但其零件必需是无须进一步加工的制制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零件如凌驾组装制品所需数量标,凌驾部分应零丁回类。
八、运用本款划定例则的实例,拜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落第八十九章)。
九、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标商品范围,本款划定例则这一部分的划定通俗不合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物。
划定例则二(三)
(不合伙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十、划定例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它所合用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例如,税号05.03列出“马毛”)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物的税目(例如,税号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留意到,仅在税目条则和类、章注释无其他划定的前提下本领运用本款划定例则(例如,税号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划定例则)。

在类、章注释或税目条则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划定例则一的划定举行回类。
十一、本款划定例则旨在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扩展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还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的税目扩展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

十二、但是,本款划定例则尽不意味着将税号范围扩展到不依照划定例则一的划定,将不符合税目条则的货物也包括出去,即因为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物丧失落了原税号所列货物特征的情况。
十三、本划定例则末了划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如果看起来可回进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必需按划定例则三的准绳举行回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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