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关税和商业总协议第五条的协议申明
65
90
50
95
60
100
25
105
在此例中,按某一价钱出售的最年夜单元数量是65,所以,最年夜数量出售的单元价钱是90。
5.如上述第1款所说,在进口国中,对某人舶来品色临盆和出口直接或间领受费或跌价供给任何第八条第1款(2)项所列身分的任何销售,在按第五条确定单元价钱时,均不在思量之内。
6.应留意的是第五条第1款提及的“利润和通俗费用”应作为一个团体来对待。此种扣除的数量应根据进口商或代表进口商供给的数据材料来确定,除非此数量与在进口国出售的同级或同类舶来品色的数量不合等。当进口商供给的数量与这一数字不符时,利润和通俗费用的数量可以根据进口商或进口商代表供给的材料以外的有关材料确定。
7“通俗费用”包括销售有关货色时的直接或直接的费用。
8.按第五条第1款(1)项④未扣除出售该货色应支付的中央捐税应按第五条第1款(1)项①划定予以扣除。
9.在按第五条第1款确定佣金或每每利润和通俗费用时,某些货色或别的货色能否属于同级或同类的题目必需参考有关情况一一确定。应检察可以供给需要材料的在进口国范围最窄的一组或一系列同级或同类舶来品色(包括被估价的货色在内)的出售情况。在第五条中,“同级或同类”货色包括作为被估价货色从统一国家进口的货色以及从别的国家进口的货色。
10.在第五条第1款(2)项中,“最早的日期”应是舶来品色或相通或类似舶来品色销售在数量上因此确定单元价钱的日期。
11.在利用第五条第2款的体例时,因为进一步加工增值而作的扣除应根据有关加工费用的客不雅观的数据材料确定。公认的产业原则、制法、修建体例和别的产业的习尚做法应作为计算的基矗
12.据以为,当进一步加工使舶来品色失落往正本面貌时,第五条第2款划定的估价体例通俗地说就不合用了。但是,年夜概有这种情况,虽然舶来品色已失落往正本面貌,但在没有不合法来由的情况下,仍能准确地确定因为加工而增值的代价。另一方面,也有年夜概有这种情况,即舶来品色连结了原样,但在进口国的货色销售中只占很小的成份,也不宜利用这种估价体例。鉴于上述来由,这一类情况必需一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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