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集装箱超期利用费胶葛案
【案情】
2000年9月,B集装箱生长无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一份载明分外包管提箱后及时将空箱回还到贵公司指定的堆场,且在10天内结清全部费用的收支口集装箱放箱请求(保函),交给A船舶代庖署理无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在向A公司提交了3张进口集装箱发放请求单和3张限万押箱支票后,分3次从A公司处共提走了55只集装箱。B公司在提箱后10天内将空箱回还给A公司并结清了修箱费。A公司以为上述55只集装箱在B公司回还空箱时已算计发作集装箱超期利用费人夷易近币200余万元,而B公司尚未实施其在保函中主动答应的支付“全部费用”的义务,恳求判令B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利用费人夷易近币200余万元及其利钱丧失落。B公司则辩称,集装箱超期利用费应由收货人支付,其作为公路运输企业,从未答应支付或垫付该费用,恳求采纳A公司的诉请。
【审理】
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从放箱请求(保函)的内容上看,“全部费用”该当是在B公司责任期间以内所发作的统统费用,不该包括B公司提箱前已发作的超期利用费,B公司的活动不组成主动答应,不答应担提箱前超期利用费的支付责任。遂讯断对A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申明】
若何确定“全部费用”的真实意思将决议本案最终的处理功效,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行申明:
1.对“请求(保函)”的全文内容举行考核,可以看出,B公司分外包管的是“提箱后”及时将空箱回还至A公司指定堆场并结清“全部费用”,因此B公司的责任期间应从“提箱后”起算,“全部费用”该当是在B公司提箱后所发作的统统费用,不是也无法指向B公司责任期间以外所发作的提箱前超期利用费。A公司截劝全部”一词所作出的有利于自己的推演有违B公司的真实意思。
2. B公司提箱时向A公司提交的是3张限万支票,而涉案的超期利用费是人夷易近币200余万元,两者相差甚远,亦可从正面反应出B公司并无答应支付提箱前超期利用费的真实意思。
3.固然收货人超期提货须支付超期用箱费已成为行业老例,但并不是说谁往提货谁就要支付超期费。基于船舶代庖署理人和公路运输人在集装箱营业中缔约地位悬殊,为船舶代庖署理人长处,公路运输人代收货人向船舶代庖署理人支付超期用箱费在实务中较为罕见,可是远没有成为牢固的生意习尚。且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经济主体虽气力上年夜概有差距,但法则地位划一。因此根据行业老例亦不能作出对B公司倒运的注释。
4.根据诚实声誉准绳,B公司在运营涉案集装箱公路运输营业的利润相对浅薄的情况下,主动答应支付200余万元人夷易近币,有悖于市场经济主体举行生意时的正常理性,若作出对B公司倒运的注释将极年夜损害其长处;涉案请求(保函)为A公司起草,其作为权益主体相关于B公司理应对本身的权益尽更年夜的盛大留意义务,即便对请求(保函)中的条目有不合的了解,也该当做出对A公司倒运的注释。
综合上述申明,B公司并无答应支付包括其提箱前的“全部”的超期利用费的真实意思,理应作出对A公司倒运的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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