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D/A记名提单编织的圈套
0 ihunter 2010/06
用D/A记名提单编织的圈套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11日,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签订一笔2万美元的出口条约,乙公司要求以D/Pat sight为付款体例。
在货色装船起运后,乙公司又要求海内出口商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并将海运提单正本寄给他。货到目标港后,乙公司便以临时货款不敷等缘故原因不付款赎单,要求出口商将付款体例改为D/A,并理睬他先提取货色,不然就拒收货色。因为提单的收货人已记名为乙公司,使海内出口商无法将货色再转卖给其他客户,只能理睬其要求。然后乙公司以货色是自己的为由,以保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根据向船公司凭正本海运提单办理提货手续。货色被提走转卖后,乙公司不但不活期向银行付款,并且再也无法联系,使甲公司货、款两空。
【评析】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利用了一个连环套:D/P见票即付———记名提单———D/A。该外商极度精晓国际商业中的各种划定和习尚做法并有着丰硕的理论履历,并使用甲公司对海运提单及托收付款体例不甚了解的缺点,诱惑甲公司进进其事后编织好的圈套,使甲公司失落往了对货色的控制权,从而到达其不法据有甲公司货色的目标。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或B/L)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庖署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色,许诺将货色运至特定的目标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据。海运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标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庖署理提取货色的凭据。提单具有三种性质与感化:是承运人或其代庖署理人签发的货色收条(Receipt for the Goods),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色;是一种货色全部权的凭据(Document of Title),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实的货色,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恳求承运人交付货色;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世订立的运输左券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Carriage)。
提单可按不合用途或感化分类。根据提单能否可以流畅可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上的抬头人(即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称呼,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不能用背书的体例让渡给圈外人,因此记名提单不能流畅。国际上只要对代价很高的货色或特别用途的货色才接纳“记名提单”。因此,为了保护自己,出口商应防止在D/P付款前提下出具记名提单。
在本案中,印度尼西亚乙公司要求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这就使得该提单只能由该乙公司提货,不能用背书的体例让渡给圈外人,不能流畅。该批货色即便有另外客户要也提不了货。而把托运人也写成乙公司,则连要求船公司把货色退运给甲公司都不年夜概了。只要提单上的托运人才是与承运船公司达成运输左券的左券方,船公司依条约向托运人担当,并按托运人的指示将货色交给收货人或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同时提单只要在托运人背书后才发作物权的转移,因此提单上的托运人应为海内出口商或其商业代庖署理,而不能是任何第三方,更不能是货色的进口商。一旦货色的进口商成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即意味着货色全部权的转移,同时出口商也失落往了要求进口商必需付款的制约。本案中,甲公司徒有正本提单也已丧失落了对货色的控制权。
D/P见票即付和D/A付款体例,都是托收体例的详细做法。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债务人)将开具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票据)交给地点地银行,委托该行经由历程它在进口人(债务人)地点的分行或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国际商会拟定的《托收统一划定例则》第2条对托收作了如下界说: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和/或商业票据以便获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票据,或凭其他条目或前提交出票据。
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2种体例,它们都属于商业声誉。按付款时候的不合,付款交单(D/P)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at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票据,经由历程银行向进口人提醒,进口人见票后立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支付商业票据。本案中,甲公司以为持有正本提单,乙公司会面票后立刻付款,收汇有一定包管,没想到提单的脱运人与收货人均为乙公司,已受制于对方,只得接受D/A付款体例。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前提。即出口人在装运货色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票据,经由历程银行向进口人提醒,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票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实施付款义务。因为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需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获得商业票据,凭以提取货色。所以,承兑交双体例只合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承兑交单是出口人先交出商业票据,其收款的保证拜托进口人的声誉,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色与货款全部失的丧失落。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危害更年夜。因此,出口人对这种体例,通俗接纳很稳重的立场。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声誉。银行办理托收营业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当关于款人肯定付款的义务。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不向银行付款,银行不承当责任,而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信誉又没掌握好,危害只能由甲公司自行承当。
为了增强对外竞争本领和扩展出口,在出口营业中,针对不合商品、不合商业工具和不合国家与地区的商业习尚做法,得当接纳托收体例是需要的,也是有利的。为了有效地使用托收体例,必需留意下列事变:
(1)盘问拜访和思量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运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帖掌握,不宜跨越其声誉程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则、商业管制、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标地后,因为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形成丧失落。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老例,以免因为外埠习尚做法影响平安敏捷收汇。
(4)出口条约应夺取按CIF或CIP前提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声誉险。在不接纳CIF或CIP前提时,应投保卖方长处险。
(5)要严酷依照条约划定办理出口,制造票据,以免授人以柄,耽误付款或拒付付款。
(6)对托收体例的生意,要建立健全的管理轨制,活期查抄,及时催收清理,发明题目应敏捷接纳步伐,以防止或淘汰年夜概发作的丧失落。
现在,海内良多新获得外贸运营权的公司因为受企业范围孝资金缺乏、市场竞争狠恶以及营业人员没有受过国际商业营业培训,缺乏履历等等前提制约,因此在对外签订条约时遍及往投合外商的要求,忽略了对相干关键的鉴戒和提防,使不法贩子钻了空子。为此,我们还应增强本身的危害提防认识,学习国际商业理想与实务知识,关注《国际商报》刊登的国际商业新知识和有关案例,同时还应拿起法则的兵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键字:记名提单 什么是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英文 电放提单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国际商业海运关键的留意事变
下篇: 舶来品色蒙受丧失落办理保险索赔法式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