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综合教诲:防止误中圈套
0 ihunter 2010/06
货代综合教诲:防止误中圈套
防止误中圈套
假定A是发货人,B是货运代庖署理,C是喷鼻香港中心商,D是收货人,A与C做的是FOB条目,C与D做的是CFR或CIF条目,C向B订舱,运费预付。
第一种气象,A与C之间的结算体例是T/T,出船东/货代提单,提单上显现收货人为D。在这种气象下,通俗C与A较为信任,C不担心A会抢他的客户。此时,货运代庖署理分外要留意的是,不要因为托运人是C,运费条目是预付而以为这不是FOB货,在C支付运费后,没有征得A的赞同,私即将提单签发给C,T/T结算体例下,在C没有支付A货款之前,货色全部权并没有转移,B无权把代表物权的提单签发给C。不然,B就会随便地被卷进A、C、D的商业胶葛中往。倘使D收到货后,对货色质量、数量、运输时候等提出索赔,A为了收取货款,维持生意,无不理睬,转过头来,就会把差额转嫁给B,一旦A收不到货款,就会起诉B与C恶意通同,骗取A方货色。
第二种气象,A与C之间的结算体例是L/C,出船东/货代提单,提单上显现收货人是C。在这种气象下,通俗C与A互不信任,C通俗会要求在喷鼻香港换单,不让A打仗到D。如果B草率地以为C是托运人,在收到运费后,签发提单给C的话,A的L/C就会失,收不收成得货款,就全凭C的良心了,一旦A收不到货款,A就会起诉B与C恶意通同,骗取A方货色。这类个案的庞大性就在于,多了一其中心商,在商业历程中存在两个条约,因为中心商是托运人,且中心商与收货人之间是CFR或CIF条目,运费由中心商预付,很随便给货运代庖署理人形成错觉,误以为这是CIF或CFR货。分外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良多外资企业只担当临盆,销售部分在喷鼻香港,直接向海内货运代庖署理订舱,做惯了这种货,很随便就会在处理中心商订舱时,套用以往做法而误中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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