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往保税区和存进羁系堆栈货色退(免)税的划
一、运往保税区货色退(免)税的划定
(一)保税区的不雅观点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商业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羁系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色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色,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进保税区货色属于海关保税货色,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羁系。本书所述触及退税的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赞同认定的保税区。
(二)出口到保税区货色退(免)税划定
1、1995年7月1日已往经保税区报关出口的货色,区外出口企业如可以供给货色运到保税区,再从保税区出口的相对应的“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和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凭据,在核实该批货色确实,未由区内企业办理退税的前提下,对区外出口企业可予以退税。
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色出口到保税区同等不予退(免)税(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色时应按划定交纳增值税、消耗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收支口运营权的企业购进货色,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供给“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或“完税朋分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色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色的公用缴款书或朋分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色存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据报告办理退税。
2、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羁系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商业体例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有关划定假造计算保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货色报关离境后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划定办理;如以来料加工商业体例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舶来品色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构造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其纳税的税务构造报告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色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耗税手续,货色出口后按现行有关划定办理核销手续。
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羁系的保税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商业体例复出口到保税区后报关离境的,可按现行有关划定假造计算保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并按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和财税字[1997]14号第十一条第六款文件有关划定办理退税手续;如以来料加工商业体例复出口到保税区后报关离境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舶来品色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构造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纳税的税务构造报告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色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耗税手续,货色报关离境后按现行有关划定办理核销手续。货色到保税区后逾期未出口的,税务构造按划定予以补税。
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将出口货色销售给外洋客户,并将货色寄存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庖署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色,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色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临盆企业可以不予供给)、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色报关单、仓储企业供给的仓储凭据及出口存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据向税务构造请求办理退税。
二、存收支口羁系堆栈的退(免)税划定
(一)对存收支口羁系堆栈的货色,在货色理想离境出口后,出地步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公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理想不离境,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公用报关单。
(二)以转关运输体例存收支口羁系堆栈的货色,启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公用报关单,出地步海关在验收确认货色进库后,按转关运输的有关划定签发供核销结汇用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进保税堆栈货色”作单项统计。待货色理想离境前方予签发出口退税公用报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三)存收支口羁系堆栈的货色,如需提取销售给海内企业及三资企业举行深加工产物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划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公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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