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关税和商业总协议第十六~九条的协议申
第十六条
根据书面恳求,进口商有权获得进口国海关管理机构有关若何确定舶来品海关估价的书面申明。
第十七条
本协议任何条目都不得注释为要限制或猜疑海关管理机构为证明海关估价中提出的陈说书、票据或声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的权益。
第二部分担理、协商和争端的处理
机构
第十八条
根据本协议划定,应设立:
1.海关估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本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各出一名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应选出主席,每每每年闭会一次,大概视协议别的划定而定,以便为本协议各方供给机遇,就协议任一方提出的有关海关估价管理题目举行商量,因为此种题目年夜概影响本协议的实施或促进完成本协议的目标以及实施协议各方所付与该协议的别的责任。关贸总协议的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的秘书处。
2.海关估价技能委员会(以下简称“技能委员会”)。在海关互助理事会的掌管下,技能委员会将实施本协议附件二中所述的各项责任,并按其中划定的议事划定例则举行义务。
协商
第十九条
1.如协议任一方以为,因为另一方或另几方的办法打消或损害了他在本协议下直接或直接获得的长处,大概阻碍了本协议目标的完成,他可以要求与另一方或另几方举行商量,以追求达成一个双方满意的处理办法。每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商量要求都要给以恻隐的思量。
2.有关各方应敏捷开始所要求的商量。
3.就影响本协议实施的详细题目举行协商的各方应力求在合理的短时候内完成协商义务。技能委员会应根据要求向从事协商的各方供给咨询和帮助。
争端的处理
关键字:关税与商业总协议 关税及商业总协议 关税商业总协议 效力商业总协议 非关税商业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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