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色联运的条约干系
0 ihunter 2010/06
国际铁路货色联运的条约干系
1.调解国际联运的重要法规。
(1)《国际货协》,它是各缔约国铁路和发、收货人办理货色联运必需服从的根基文件,划定了货色保送前提、保送构造、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的权益与义务等;
(2)《国际铁路货色联运协议办事细则》,它仅合用于铁路的义务人员与铁路之间,而不合用于处剃头收货人同铁路之间的法则干系;
(3)《国际铁路货色联运办法》,是中国铁道部为了利便海内铁路部分,根据国际联运规章拟定的,在同本国铁路处理有关题目时,应服从《国际货协》有关划定而不得援用该办法,正本作为国际联运重要法规之一的《国际铁路货色联运协议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已经失落效。
2.国际联运条约的当事人。
条约的当事人有两方,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是全部加入保送货色列国经赞同的铁路企业,托运人是指自己大概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大概委托他人为自己与承运人订立国际联运条约的人,通俗称为发货人。收货人并不是国际联运条约的当事人,而是条约一方当事人或托运人的干系人。
3.国际联运条约的性质及特征。
国际联运条约属于国际运输条约,是托运人同国际联运承运人签订的就国际铁路货色联运明白有关各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它的标的是跨鼎祚送货色的活动,该条约的实施必需以货色交付收货人为尽头,发货人和/或收货人应按划定付给承运人运费。
4.国际联运条约的形式。
国际联运条约因此书面形式显现的联运运单和需要的添附文件,具有格式条约的特点。
联运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保送左券,它划定了加入联运列国铁路和发/收货人在货色保送整个历程中的权益和义务,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则束缚力。
联运运单通俗由5张组成:
(1)运单正本(陪伴货色至到站,并连同第5张和货色一同交给收货人,是货色保送左券);
(2)运转报单(陪伴货色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3)运单正本(运输条约签订后,交给发货人,它不具有运单正本的效能,仅证明货色已由承运人承运。发货人可凭它向收货人结算货款,向承运人提出变动和/或索赔要求);
(4)货色交付单(陪伴货色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5)货色到达关照单(陪伴货色至到站,并连同第1张和货色一同交给收货人)。第1张和第5张,以落第2张和第4张应在左边相互连接,理睬第1~5张在上边相连。需要的添附文件重要有:出口货色报关单;质量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动、动物检验证书;装箱单;化验单。
5.条约的订立。
订立条约是当事人的法则活动。条约的建立,须由当事人相互作出意向默示,并达成同等。建立的条约在前提成熟时生效。
联运条约订立的通俗法式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报联运计划;获得代表承运人的发送路对该计划赞同后,由发货人依照联运运单要求担当填写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签字;发货人再将运单连同货色以及需要的文件一同交发送路有资历的发送站,经该站考核无误,确认符合国际联运前提后,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戳,并把运单正本交发货人,条约即建立并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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