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庖署理转委托胶葛案
0 ihunter 2010/06
货运代庖署理转委托胶葛案
[当事人]
原告河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西三庄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温京源,总司理。
委托代庖署理人董萧,河北世纪方船状师事件所状师。
委托代庖署理人尚荣敏,河北世纪方船状师事件所状师。
原告河北神农农业高新技能无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高速公路北口。
法定代表人王维中,董事长。
委托代庖署理人段洁云,十力状师事件所状师。
[原通知称及原告辩论]
原告河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诉称:2002年11月14日原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商定原告为原告出运货色办理出运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委托原告办理出运1*40’集装箱胡萝卜,由新港至韩国釜山。货色运抵目标港后,因货色本身的缘故原因,不能进口,经原告要求回运新港。回运提单上注明收货人为原告。回运货色到港后,虽经原告屡次书面和行动敦促,原告拒尽办理提货,后经检验货色已腐烂蜕变,经法院裁定烧毁。货色滞港及烧毁发作费用30000元人夷易近币,原告拒付,招致原告被案外人廷安(天津)国际商业无限公司起诉,并经天津海事法院(2004)津海法商初字第385号夷易近事讯断书,判令原告给付案外人廷安(天津)国际商业无限公司货色制冷费、堆存费、滞箱费和烧毁货色的费用等32420元人夷易近币,同时判令原告承当诉讼费用1307元。上述赔款原告已向案外人廷安(天津)国际商业无限公司支付。为此恳求判令原告支付原告丧失落32420元人夷易近币;诉讼费用丧失落1307元人夷易近币;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当。
原告河北神农农业高新技能无限公司在庭审中辩论称:原告没有将正本提单交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本案的结果是因为原告私即将代庖署理事变转委托形成的,形成的丧失落应由原告自行承当。货色回运至目标港后原告没有实施及时关照的义务,致使货色耐久滞港并发作涉案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能否存在擅自转委托活动,转委托活动与原告的丧失落之间能否存在因果干系;2、原告未及时提货缘故原因是什么。原告能否实施了及时告知的义务。
[法院查明的毕竟]
2002年11月14日原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商定由原告为原告办理1*40’集装箱胡萝卜,由天津新港运到韩国釜山。原告如约完成了货运代庖署理事件。货色运到目标港后,因货色本身缘故原因无法进口韩国,为此,原告于2003年1月24日出具退运委托书,委托原告办理回运事件。原告接受委托后,又将此营业委托了廷安(天津)国际商业无限公司(简称廷安公司),廷安公司又委托了阳光国际货运无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阳光公司)。回运货色由现代商船(中国)无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运,韩国POLOGISLTD签发了提单,提单号为PJFCB301XIA042,提单注明的收货人是原告。货色回运至目标港后,本案原告及时发出了到货关照,屡次向原告密函关照其提货,但原告未提,经天津市出进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认定货色已不合适人类食用,天津海关对货色予以烧毁处理。现代商船公司起诉阳光公司偿付制冷费、堆存费、滞箱费和烧毁货色的费用算计3万元,并承当诉讼费1210元,法院讯断阳光公司向现代商船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共31210元人夷易近币,阳光公司实施终了后,又向法院起诉廷安公司,法院作出(2003)津海商初字第336号讯断,判令廷安公司旭日光公司支付31210元人夷易近币补偿款并承当诉讼费1210元人夷易近币,廷安公司实施终了后,对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04)津海法商初字第385号讯断,判令河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偿付廷安公司32420元人夷易近币补偿款并承当诉讼费用1307元。本案原告实施终了后,对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
原、原告之间是货运代庖署理条约干系。原告接受委托后,未经原告赞同,又将货色出运事件转委托其他代庖署理人,因此原告应对其转委托的代庖署理人的活动承当责任,但本案原告转委托的代庖署理人并无不对,原告的丧失落与其转委托活动没有因果干系。货色回运至天津新港后,原告已实施了及时关照的义务,并屡次向原告密出催提货关照,此毕竟已被生效的天津初级人夷易近法院(2003)津高法夷易近四终字第161号讯断所确认。根据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关于夷易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九条第四款划定,已为人夷易近法院发作法则效能的裁判所确认的毕竟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原告未能供给相反的证据民主此毕竟,因此原告以为原告没有实施及时关照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撑。本案退运货色的提单是记名提单,原告向原告密出催提关照并未要求其凭正本提单提货。因为韩国至中国海上运输所需时候较短,货色到港后凭正本提单加保函也是提取货色的体例之一。而本案原告虽经原告屡次催提货色,却接纳置之不理的立场,其不作为的活动是招致本案丧失出家作的直接缘故原因。原告固然没有不对,但因其与廷安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庖署理委托干系,因此对廷安公司旭日光公司支付的制冷费、堆存费、滞箱费和烧毁货色的费用及诉讼费用有补偿的责任。在其实施偿付义务后,有权向与其有委托代庖署理干系的原告举行追偿,原告应补偿原告已经偿付给廷安公司的上述费用。
[讯断功效]
根据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关于夷易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九条第四款、《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条约法》第四百零七的划定,法院做出讯断:
原告河北神农农业高新技能无限公司偿付原告河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货色制冷费、堆存费、滞箱费和烧毁货色的费用及法院诉讼费用算计33727元人夷易近币。
本案诉讼费1359元人夷易近币由原告承当。
本案讯断后原原告均未上诉。
[评析]
一、本案原告未经由原告赞同将货运代庖署理营业转委托给廷安公司,擅自转委托的活动是不对活动,但本案货色全损,最终被海关烧毁,并不是因为转委托的缘故原因形成的,而是因为原告经原告屡次关照不往提货的不作为形成的。因此转委托与货色丧失落之间不具有因果干系。原告以原告转委托未经由其赞同为由拒尽承当责任的抗辩来由不能建立。
二、根据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关于夷易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九条第四款划定,已为人夷易近法院发作法则效能的裁判所确认的毕竟,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原告否定货到港后原告已关照其提货,但天津初级人夷易近法院(2003)津高法夷易近四终字第161号讯断对此毕竟已作出确认,原告没有供给相反证据民主此毕竟,因此法院对此毕竟直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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