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测验教诲:报关单补办应留意事变及退赔事件
报关单补办事件
出口单元遗失落报关单的,该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退赔事件
若出口项下发作退赔,出口单元应向外汇局供给有关凭据,外汇局按下列情况考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票据举行考核:
1、出口条约;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公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别的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落第一款所列票据举行考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票据举行考核:
1、出口货色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正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
(四)出口货色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停止实施条约,出口单元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条约正本、停止实施条约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进口方付款关照举行考核。
外汇局考核出口单元所供给的上述凭据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元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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