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测验教诲:普惠制产地证书签证办事法式
1、签证前提
符合下列前提的出口商品,可以请求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
⑴出口到正式关照对我国实施普惠制报酬的给惠国家;
⑵该商品是给惠国给惠方案中给以我国普惠制报酬的商品;
⑶该商品是"加工尺度"或"百分比尺度"等有关划定;
⑷请求单元必需事后在我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报告时必需供给的票据
⑴填制准确、清晰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请求书》一份;
⑵缮制准确、清晰,并经请求单元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⑶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请求单元利用复印发票需盖章签字,发票不到手写,并注明包装、数量、分量、唛头及运输体例和路途,如无注明,供给装箱单一份);
⑷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需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⑸复出口昔日本的来料加工产物及其以进养出的商品,还应提交缮制清晰的,经请求单元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从日本进口材料的证书"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正本;
⑹需要时,请求单元还应提交声誉证、条约、提单及报关单等。
3、办事法式
"后发证书"签证
正常情况下,请求单元必需在货色出运前5天向我局请求签证,因某种缘故原因,未能及时请求的,可签发"后发证书"(签昔日本国的除外)。请求单元应提交以下票据:
1、注释迟交请求缘故原因的翰札;
2、正常签证所需供给的材料;
3、提单或运单,以证明货色确已出运。
4、办事根据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遍及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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