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欠债及损益报告营业有
0 ihunter 2011/12
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欠债及损益报告营业有关事变的关照
(1997年3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收支口银行、中国农业生长银行:
为片面实施《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及实在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6年12月9日下发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欠债及损益报告营业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现就有关事变明白如下:
一、关于手工阶段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欠债及损益报告使用软件利用之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欠债及损益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报送。
1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依照操作规程的划定在报送1997年第一季度报告表的同时,还需依照报告表的格式报送1996年12月31日的报告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重庆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收到同级金融机构报送的报告表和辖内分局报送的报告表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表不用汇总;但分局须留存一份备存。
3总行(或总部)不设在北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报告表的同时,应抄报外埠外汇管理局(分局不用将此报告表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关于管帐年度与我国管帐轨制的划定不合的金融机构,在按操作规程划定报送报告表的同时,还应依照该金融机构本身的管帐年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金融机构利润分派报告表(表7)"。
三、租赁公司(包括外资租赁公司)应按操作规程的划定报告其对境外资产、欠债及损益营业。
四、总行(或总部)不设在北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外埠外汇管理局担当监视、指导、查抄等义务。
五、请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依照操作规程的划定,连系本身的理想情况,拟定本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欠债及损益报告营业操作办法,并于1997年7月1日前报送响应的外汇管理局存案(该操作办法的报送渠道与报告表的报送渠道同等)。
六、请各级外汇管理局将本关照转发至辖内全部发作国际收支统计报告营业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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