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色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条约
前言
在海关互助理事会掌管下拟定的本条约缔约各方,本着加速国际货运的愿看;认识到国际中转货运日益增加的重要性,确信对该项运输给以便利,定将使国际商业获得重年夜长处,协议如下:
第一章界说
第一条在本条约中:
1、“运输车柜”一词指:
甲、内部容量为一立方米或以上的集装箱;
乙、公路运输车辆,包括拖车或半拖车;
丙、铁路货车,以及
盯各种驳船和其他内河飞行船舶。
上述用以运货的运输车柜,须易于识别,并系按本条约第五条第1款划定制造、配备和赞同的;
2、“特种装载货色”一词指一或数个笨重物体,因为其分量、尺码或形状等缘故原因,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装进可封锁的运输车柜,须用易于识另外特种体例装载的;
3、“进口各税”一词指货色在进口时,或因与进口有关所应征的关税以及全部其他各税、规费或别的费用,但不包括数额与所供给的劳务成底细称的规费或费用;
4、“I·T·I营业”一词指按本条约所订的I·T·I营业轨制,将货色从起运地海关运至到达地海关;
5、“装货地海关”一词指有权对运输车柜举行加封,以便货色从起运地开始实施I·T·I营业轨制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6、“起运地海关”一词指设在I·T·I营业开始实施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7、“沿路过过的海关”一词指运营I·T·I营业的运输车柜在其收支国境时,沿路过过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8、“到达地海关”一词指运输车柜在I·T·I营业结束时,所到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9、“载货清单”一词指运输车柜用以报告其所载货色或特种装载货色的清单,其所报内容如下:
甲、唛头、箱(件)号、件数和包装品种或项目;
乙、货色品名;
丙、每批货色的毛重;
盯运输车柜的识别标记;
戊、应照实填报载货清单的担当人姓名和住址;
已、所附单证的称呼;
庚、清单登记编号;
辛、供装货地海关填写关名、海关封志号码及加封日期的专栏。
10、“I·T·I报告单格式”一词指与本条约附件I中模样形状符合的表格;
11、“I·T·I报告单”一词指已按划定填写的I·T·I报告单及所附载货清单;
12、“I·T·I地区”一词指已按本条约第二十六条划定签订协议的缔约各方的关境;
13、“联保公会”一词指经缔约一方海关政府赞同专为实施I·T·I轨制的当事人作保的公会;
14、“联保总会”一词指联保公会所属的国际联保构造;
15、“联包管”一词指与本条约附件三中复制品模样形状相通的证件。该证由联保公会签发作生机为持证人已获得该公会包管的证件;
16、“报运人”一词指在I·T·I报告单上签字或以他名义签字的人;
17、“人”一词,除上下文另有划定者外,兼指天然人和法人;
18、“赞同”一词指赞同,接受或供认;
19、“理事会”一词指根据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设立海关互助理事会条约”所设立的机构。
第二章合用范围
第二条
1、本条约合用于:
甲、运输车柜所载运的货色;
乙、特种装载货色;
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境内的运输。可是从装货地海关起(特种装载货色从起运地海关起)至到达地海关的运输途中,至少须跨越边界一次。
2、本条约第1款的划定,应合用于包括国际航海或航空或陆路行程,须经由非本条约缔约一方国家关境的运输营业。
3、除另有相反的明白声明或分外划定者外,本条约所指的运输车柜,应以为已包括特种装载货色在内。
第三条为了使I·T·I营业轨制便于实施,特划定:
甲、除特种装载货色外,必需用与本条约第五条划定符合的运输车柜承运货色;
乙、已载货的运输车柜必需连同I·T·I报告单,向起运地海关交验;
丙、当缔约国要求交纳包管金时,报运人必需持有有效期未过的联包管大概如经有关缔约一方答应,以其他包管体例替代。
第四条
1、如本条约所订的各项前提均已被实施,为了到达制定本条约的目标,该货应:
甲、在起运地或沿途所经的各海关,免纳进口各税或免付包管金;
乙、在沿途所经各地海关,按老例免受海关检验;
丙、按老例免办缔约各方所订的凌驾本条约划定的其他I·T·I手续。但本条约的划定不该故障其他有关划定的实施,例如:关于维护大众品德、平安、大众卫生或保健的划定,或实施动动物检疫的划定。
2、本条第1款乙项的划定不该合用于特种装载货色。
第三章运输车柜的技能前提
第五条
1、按本条约划定运营货运的运输车柜,必需按下列划定制造和配备:甲、可由海关简练有效地加封;
乙、如不留下清楚的破坏陈迹或拆毁海关的封志,尽不能从运输车柜的加封部分掏出或装进货色。
丙、车柜中不该有可供躲匿货色的空间;
盯全部供载货用的地方应便于海关查抄。上述车柜必需经赞同,方能在海关加封下承运货色。
2、经赞同可在海关加封下承运货色的运输车柜,如系按下列国际条约的划定供公用的,应免按本条约划定另行赞同:
甲、已依照一九五六年蒲月十八日在日内瓦所订的《集装箱海关条约》赞同的集装箱;
乙、已依照一九五九年一月十五日在日内瓦所订的关于《国际货运的海关条约》赞同的实施T·I·R制的路运车辆和集装箱;
丙、属于国际铁路联盟成员国的铁路管理局全部或注册的,并已由该局按一八八六年蒲月,在伯尔尼签订的“铁路技能统一划定”(一九六○年)被赞同的铁路车辆;
盯由可替代上述甲至丙项中所列举的国际协议文书的任何国际协议书所赞同的运输车柜。
3、对全部在上述国际协议文件缔约各方境内运营的运输营业,本条第2款各项划定的合用范围,应扩展到按其他国际协议文件所赞同的运输车柜。
4、任何非本条第2款所指国际协议文书缔约一方的国家,可在签订、赞同或加进本条约时声明,或在成为本条约缔约一方后关照理事会秘书长,以为该国对第2款所指的运输车柜,不经零丁赞同即可按本条约承运货色一节未便接受。此项关照书应从秘书长收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已作此项留存的任何缔约一方,得随时关照秘书长予以打消。
5、根据本条约和五十五条召开的缔约各方集会,应于需要时对赞同下列运输车柜的前提和办法提出发起:
甲、未按本条第2款所指各条约划定赞同的运输车柜;
乙、在本条第3款所指列国际协议文件的缔约各方境外运转时须经赞同的运输车柜;
丙、因已按本条第4款提出留存须经零丁赞同的运输车柜。
对集装箱和路运车辆,所订前提应符合本条第2款所指各项国际协议文书中划定的尺度。
第四章海关封志和牢固物
第六条
1、在实施本条约时,所用的海关封志和牢固物必需符合本条约附件二所划定的最低要求。
2、缔约各方应尽年夜概供认由其他缔约各方海关政府按本条约附件二的最低要求加封的海关封志和牢固物。
3、当在缔约一方境内加封的海关封志和牢固物为另一方供认时,应向对本国封志和牢固物那样供给异样的法则保护。
4、缔约一方海关政府可授权他人用海关封志和牢固物加封,如上述海关政府能接纳步伐防止滥用并承当和海关自行加封相通的由本条约发作的义务。按本款划定加封的海关封志及其牢固物应由全部缔约各方供认给以各海关政府自行加封的封志和牢固物的划一报酬。
第七条缔约一方如经另一方提出明白恳求,应将其自用的海关封志和牢固物的样本或照片送往。
第五章包管及联保公会
第八条
1、每一缔约方应按其自订前提赞同若干公会为联保公会。
2、联保公会所缴包管应足够保付在其地点海内为下列各联保公会所发联包管持有人运营I·T·I营业所承当的义务,不然应不予赞同;
甲、该联保公会;
乙、与该联保公会同属一个联保总会的本国联保公会;
丙、与该公会订有相互协议的其他联保总会的成员。
3、赞同书中可划定按I·T·I制承运的任何运输车柜或特种装载货色应由联保公会承当财政责任的最高总额。
第九条
1、每一联保公会应向经公会供认的人发给一至若干联包管。
2、由联保公会供给包管的I·T·I营业的每一运营关键中均须持有联包管以便向海关呈验。但如海关政府经报关人请求已由前一海关在I·T·I报告单上批明联包管查明失实,则联包管可以免验。呈交上述签证应与呈验联包管有划一效能。
3、联保公会为打消其对某人的供认,可以发出其所发的联包管。
第十条
1、联保公会应向地点海关政府包管,对在本条约第八条第2款划定签发的联包管的包管下,按国际滚动制在该国境内承运的货色如有违背划定前提等情节,其应纳的进口各税均由该公会照付。该公会应与上述欠税人共同并各自零丁担当偿付这项税款。
2、如经查明货色确已出口,复出口或已向到达地海关呈验,按I·T·I制运输途中未被调用并有下款所列情况时,海关不该要求联保公会付款;
甲、因为发作事变,不可抗力,偶尔中犯错或有轻微过失落,乃至干系人未能在划定刻日内办理货色的出口或复出口手续或未向到达地海关呈验或未按划定线路行驶的;
乙、因为货色在装载、发运或填写载货清单时偶尔中犯错,乃至载货清单中填报的项目与运输车柜所载货色不符的。
3、联保公会对运营I·T·I营业人员应付的现金罚款不答应担偿付责任。
4、关于本条第3款的划定,当缔约一方的法则规章对本条第1款所指情况未作出交纳进口各税的划定时,联保公会仍应向海关交付相称于进口各税税款的总额。
5、联保公会所承当的纳税义务不但包括载货清单中的货色也包括清单未列进但确已载进运输车柜的加封部分的或特种装载的货色。
第十一条
1、当货色在联保公会按本条约第八条第2款划定签发的联包管包管下承运时,该公会对起运国海关政府所承当的义务,应从该国海关政府接受I·T·I报告单时开始。
2、联保公会对过境国或到达国海关政府承当的义务,应从运输车柜进进该国后开始,大概如该运输车柜不是在按本条约第八条第2款所签发的联包管的包管下进口的,则联保公会的责任应从该国海关政府接受有关的I·T·I报告单及其所附联包管后开始。
3、上述第1、2款所指情况,如遇联包管已逾期或该证已在有关货色出口,复出口或向到达地海关政府呈验前已被打消,联保公会所承当的义务应不受影响。
第六章守法活动
第十二条
1、如发作守法情况,则发案地缔约一方海关政府应提出追回应纳进口各税的诉讼。
2、如守法活动的发案地无法确定时,则该案应以为系发作在发明该案的缔约一方境内。
第十三条如发作守法情况,发起在向联保公会提出索赔前,缔约各方尽先向应付税款者要求付清税款。
第十四条如发作敲诈,滥用或违背本条约各项划定等情事,按本条约第十二条划定的发案地或被以为发案地的缔约一方,不论本条约有何其他划定,应任由对犯者提出追回应付的进口各税及其他款项以及按缔约一体例令划定科责罚款等诉讼。
第七章发作守法案时春联保公会的索赔权
第十五条
1、当一国海关政府,已在I·T·I报告单上签证在该国境内举行的部分I·T·I营业,已圆满地完成时,该国海关即失落往按本条约第十条的划定索赔税款的权益,除非所接受的单证系不法或用敲诈手腕获得,或另有违背本条约划定等情况。
2、除非有关的缔约一方海关政府,从接受I·T·I报告单之日起的十八个月内,向联保公会索赔,海关政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该向联保公会要求付给本条约第十条所指的款项。索赔恳求书中,应附有有关的I·T·I营业及犯案性质和经由的详细陈说,除有本条第3款划定情况者外,还反响明其应付的税费数额。
3、如以上案件已向法院起诉,其应付款项应从法院作出实施讯断时起的一年内,关照联保公会。
第十六条
1、当联保公会收到按本条约第十五条划定提出的索赔时,该公会应从索赔提出之日起的六个月期限内,向海关提出未发作任何守法活动的可靠证明。
2、如联保公会未在划定时候内提出此项证明,该公会应立刻按本条约第十五条划定的索赔款额缴付押金或暂付税款。此项押金或付款,应从缴付之日起的十二个月期满后,作为税费已付讫。在后一刻日内,联保公会仍可供给本条第1款所指的证明,以取回其所付押金或暂付款。
3、当缔约一方的法规中,无本条第2款所指的缴付押金或暂付税款等划定时,该款应即缴付。但如在缴付后的十二个月内,供给了本条第1款所指的证明,该款应予退还。
第十七条当一项I·T·I营业因为索赔,各联保公会间须唆使款项,以退还按本条约划定应付的税款时,缔约各方应尽年夜概给以汇款等需要便利。
第八章在装货和起运地办理的海关手续
第十八条
1、关于年夜概将鄙人一阶段办理I·T·I营业轨制的运输车柜,海关政府应按交验运输车柜和载货清单人的叨教,尽年夜概地予以加封。
2、办理加封的海关(装货地海关),封志的号码和加封日期应在载货清单上批明。
3、装货地海关政府应按其本国的立法和老例,自行酌情接纳得当步伐,核实交验的运输车柜所装货色,能否已在载货清单上照实报告以及运输车柜能否细密可靠。但此项划定不该以为,可迫使外埠海关政府必需与其他单证相互查对或检验货色,以查明载货清单能否准确无讹。
4、本划定不合用于特种装载货色。
第十九条
1、已装货的运输车柜及与所装货色有关的I·T·I(国际转运)报告单,应在起运地向海关政府呈验。
2、起运地海关政府应查明下列情况并在I·T·I报告单上签字证明:
甲、I·T·I报告单填写无误;
乙、运输车柜平安可靠,已往加封的海关封志及牢固物完整;
丙、如有需要检查时,其包管是有效的。
3、如海关封志及牢固物已损毁,或海关封志及牢固物已流失,或已由起运地海关政府撤除,理政府使用海关封志及牢固物加封并在I·T·I报告单上批明。
4、起运地海关政府,虽然在年夜概时拥有检验货色的全权,仅应将此项检验限于抽查。
5、I·T·I报单应在登记后,交还给在运营I·T·I营业的各阶段,能包管出示此单证供海关羁系用的人,起运地海关政府应留存I·T·I报告单一份。
6、关于特种装载货色:
甲、不合用本条第3—4两款;
乙、海关政府如以为特种装载货色及其附件,例如,赁厂牌号记或系列号,所作申明或用另加的识别标记,或海关封志可以使此项特种装载货色及其附件不致全部或部分地被失落包,也不致不留陈迹地将某些部件拆往,只要在这种情况下才应给以运营I·T·I营业的权利。
丙、海关政府可以要求将货色的装箱单、计划蓝图、照片等附在I·T·I报告单上。在此情况下,海关对这些单证应加核实,并在I·T·I报告单中注明附有这些单证。
第二十条本条约第十八和第十九条所划定的装货地海关和起运地海关的权益,可由一个海关同时使用之。
第九章在沿途海关应办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1、海关封志及其牢固物完整无损的已载货的运输车柜,及其所载货色的I·T·I报告单应向沿途每一进地步海关呈验。
2、沿途每一进地步海关政府应查明下列情况,并在报告单上签字证明:
甲、I·T·I报告单填写准确无误;
乙、运输车柜平安可靠,海关封志及牢固物完整无损,大概,如系特别装载货色则为该货已实施本条约第十九条第6款乙项的划定;
丙、沿途每一进地步海关政府,应留存载有海内羁系所需报告项目标I·T·I报告单的正本一份。
第二十二条
1、海关封志及其牢固物完整无损的运输车柜及其所载货色的I·T·I报告单,应向沿途每一出地步海关政府呈验。理政府应在查明该运输车柜未受烦扰,全部海关封志及其牢固物或所作识别标记完整无损后,在I·T·I报告单上作签证。
2、沿途每一出地步海关政府可以留存I·T·I报告单的正本一份。
第六十条本条约的附约或附件应以为系条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理事会秘书长应将下列事变关照缔约各方,其他签约国及团结国秘书长:
甲、按本条约第五十条划定的签约,赞同和加进;
乙、按第五十一条划定的本条约生效日期;
丙、按第五十二条划定收到的关照书;
盯按第五条第4款及其五十三条第1款收到的声明和关照书以及提出或打消留存的生效日期;
戊、按第五十四条收到的废约关照书;
已、按第五十七条以为已被接受的批改案及其生效日期;
庚、按第五十八及五十九条收到的关照书。
第六十二条依照团结国宪章第一○二条本条约应由理事会秘书长向团结国秘书处请求登记。
下列签约人由本国政府授权在本条约签字作证。
本条约于一九七一年六月七日签于布鲁塞尔。条约正本一份系用英法二种笔墨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划一效能。该正本应交理事会秘书长留存,该秘书长应将经核实无讹的正本分发给本条约第五十条第1款中所指的全部列国。
上篇:
有关货色收支口的实务流程
下篇:
疆域小额商业和边地步区对外经济技能互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