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票据法
0 ihunter 2011/12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范例票据活动,保证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次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长,拟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该当遵守法则、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大众长处。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造票据,该当依照法定前提在票据上签章,并依照所记实的事变承当票据责任。
持票人使用票据权益,该当依照法定法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依照票据所记实的事变承当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益,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恳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益,包括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庖署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该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庖署理干系。
没有代庖署理权而以代庖署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该当由签章人承当票据责任;代庖署理人逾越代庖署理权限的,该当就其逾越权限的部分承当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夷易近事活动才强人大概限制夷易近事活动才强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有效,可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能。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大概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利用票据的单元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大概该单元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大概其授权的代庖署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该当为理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年夜写和数码同时记实,二者必需同等,二者不合等的,票据有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实事变必需符合本法的划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称呼不得变动,变动的票据有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实事变,原记实人可以变动,变动时该当由原记实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获得和让渡,该当依照诚实声誉的准绳,具有真实的生意干系和债务债务干系。
票据的获得,必需给付对价,即该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供认的相对应的价钱。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获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可是,所享有的票据权益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益。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大概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以敲诈、盗窃大概胁迫等手腕获得票据的,大概明知有前线气象,出于恶意获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益。
持票人因重年夜过失落获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益。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大概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可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获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实施商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务债务干系的持票人,举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尽实施义务的活动。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实事变应担当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能。
票据上其他记实事变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实事变担当;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实事变担当;不能分辨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大概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落,失落票人可以及时关照票据的付款人挂失落止付,可是,未记实付款人大概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庖署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落止付关照的付款人,该当停歇支付。
失落票人该当在关照挂失落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落后,直接依法向人夷易近法院请求公示催告,大概向人夷易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使用票据权益,大概保全票据权益,该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候内举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该当在其住所举行。
第十七条票据权益鄙人列刻日内不使用而清除: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益,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益,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尽承兑大概被拒尽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了债日大概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跨越票据权益时效大概因票据记实事变完善而丧失落票据权益的,仍享有夷易近事权益,可以恳求出票人大概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称的长处。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拜托款人在见票时大概在指定日期无前提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大概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活动。
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需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拜托款干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大概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需记实下列事变: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前提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称呼;
(五)收款人称呼;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实前款划定事变之一的,汇票有效。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实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变的,该当清晰、明白。
汇票上未记实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实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大概常常栖身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实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大概常常栖身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实本法规定事变以外的其他出票事变,可是该记实事变不具有汇票上的效能。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依照下列形式之一记实: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活期付款;
(四)见票后活期付款。
前款划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包管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大概付款时,该当向持票人了债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划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益让渡给他人大概将一定的汇票权益付与他人使用。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实“不得让渡”字样的,汇票不得让渡。
持票人使用第一款划定的权益时,该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大概粘单上记实有关事变并签章的票据活动。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据不能满意背书人记实事变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据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实人,该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实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实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让渡大概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益付与他人使用时,必需记实被背书人称呼。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让渡的汇票,背书该当一连。持票人以背书的一连,证明其汇票权益;非经背书让渡,而以其他合法体例获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益。
前款所称背书一连,是指在票据让渡中,让渡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让渡的汇票,背工该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担当。
背工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前提。背书时附有前提的,所附前提不具有汇票上的效能。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让渡的背书大概将汇票金额分别让渡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有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实“不得让渡”字样,其背工再背书让渡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包管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布告实“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使用被委托的汇票权益。可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让渡汇票权益。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该当以背布告实“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完成其质权时,可以使用汇票权益。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尽承兑、被拒尽付款大概跨越付款提醒刻日的,不得背书让渡;背书让渡的,背书人该当承当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让渡汇票后,即承包管证其背工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大概付款时,该当向持票人了债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划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 承兑
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答应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活动。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大概出票后活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该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醒承兑。
提醒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答应付款的活动。
第四十条见票后活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该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醒承兑。
汇票未依照划定刻日提醒承兑的,持票人丧失落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醒承兑。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醒承兑的汇票,该当自收到提醒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大概拒尽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醒承兑的汇票时,该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该当记明汇票提醒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该当在汇票正面记实“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活期付款的汇票,该当在承兑时记实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实承兑日期的,已往条第一款划定刻日的末了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前提;承兑附有前提的,视为拒尽承兑。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该当承当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 包管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包管人承包管证责任。
包管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负担担当。
第四十六条包管人必需在汇票大概粘单上记实下列事变:
(一)表明“包管”的字样;
(二)包管人称呼和住所;
(三)被包管人的称呼;
(四)包管日期;
(五)包管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包管人在汇票大概粘单上未记实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包管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包管人。
包管人在汇票大概粘单上未记实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包管日期。
第四十八条包管不得附有前提;附有前提的,不影响对汇票的包管责任。
第四十九条包管人对合法获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益,承包管证责任。可是,被包管人的债务因汇票记实事变完善而有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包管的汇票,包管人该当与被包管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包管人恳求付款,包管人该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包管人为二人以上的,包管人之间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包管人了债汇票债务后,可以使用持票人对被包管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持票人该当依照下列刻日提醒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醒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活期付款大概见票后活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醒付款。
持票人未依照前款划定刻日提醒付款的,在作出申明后,承兑人大概付款人仍该当继承对持票人承当付款责任。
经由历程委托收款银行大概经由历程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醒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醒付款。
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划定提醒付款的,付款人必需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持票人获得付款的,该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即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进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依照汇票上记实事变将汇票金额转进持票人帐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依照汇票上记实事变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庖署理付款人付款时,该当检察汇票背书的一连,并检察提醒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大概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庖署理付款人以恶意大概有重年夜过失落付款的,该当自行承当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定日付款、出票后活期付款大概见票后活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当所发作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汇票金额为外币的,依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夷易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泉品种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排除。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尽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使用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气象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使用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尽承兑的;
(二)承兑人大概付款人灭亡、窜匿的;
(三)承兑人大概付款人被依法宣告停业的大概因守法被责令停止营业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使用追索权时,该当供给被拒尽承兑大概被拒尽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醒承兑大概提醒付款被拒尽的,承兑人大概付款人必需出具拒尽证明,大概出具退票来由书。未出具拒尽证明大概退票来由书的,该当承当由此发作的夷易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大概付款人灭亡、窜匿大概其他缘故原因,不能获得拒尽证明的,可以依法获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大概付款人被人夷易近法院依法宣告停业的,人夷易近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具有拒尽证明的效能。
承兑人大概付款人因守法被责令停止营业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责罚决议具有拒尽证明的效能。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尽证明、退票来由书大概未依照划定刻日供给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落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可是,承兑人大概付款人仍该当对持票人承当责任。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该当自收到被拒尽承兑大概被拒尽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尽事由书面关照其前手;其前手该当自收到关照之日起3日内书面关照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关照。
未依照前款划定刻日关照的,持票人仍可以使用追索权。因延期关照给其前手大概出票人形成丧失落的,由没有依照划定刻日关照的汇票当事人,承当对该丧失落的补偿责任,可是所补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划定刻日内将关照依照法定地点大概商定的地点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关照。
第六十七条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关照,该当记明汇票的重要记实事变,并申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包管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依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大概全体使用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大概数人已经举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使用追索权。被追索人了债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统一权益。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背工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持票人使用追索权,可以恳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尽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大概提醒付款日起至了债日止,依照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划定的利率计算的利钱;
(三)获得有关拒尽证明和发出关照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了债债务时,持票人该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尽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钱和费用的收条。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划定了债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使用再追索权,恳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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