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速客船平安管理划定例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对高速客船的平安监视管理,维护水上交通次序,保证人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海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则和行政法规,拟定本划定例则。
第二条本划定例则合用于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通航水域飞行、停靠和从事相干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全部人、运营人和相干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划定例则的主管构造.各海事管理机构担当在本辖区内实施本划定例则。
第二章船公司
第四条运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意《海内船舶运输运营天资管理划定》的要求,获得响应的运营天资。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置办或光租的二手本国籍高速客船应满意《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划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体例下列材料和指南:
(一)航线运转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括的内容由主管构造确定。
第七条运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该当建立合适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平安管理轨制,包括为防止海员疲惫的海员休息轨制。
第三章船舶
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进营运前,应向重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平安证书》。
请求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平安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全部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海员适任证书和特别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转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七)培训手册;
(八)法则、法规划定的别的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考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平安证书》。高速客船获得该证书前方可投进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合适于本船的航线运转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第十条高速客船必需按划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置装备摆设、消防设置装备摆设、救生设置装备摆设和应急设置装备摆设等。高速客船上全部的设置装备摆设和办法步伐均应处于完整备用状况。
第四章海员
第十一条在高速客船任职的海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主管构造供认的根基平安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平安操作和搭客平安职责的通俗海员还必需经由历程主管构造供认的特别培训并获得特别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划定持有响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获得高速客船海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飞行时候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跨越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跨越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海员请求高速客船船长、年夜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跨越45周岁。
(五)船长、驾驶员的康健状况,尤其是目力、听力和白话表达本领应符合响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主管构造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担当高速客船海员的培训管理和测验、发证义务。有关培训、测验、发证的划定由主管构造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平安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尺度应满意本划定例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四条高速客船驾驶人员一连驾驶值班时候不得跨越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隔断休息时候,详细由外埠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章飞行平安
第十五条高速客船飞行时应利用平安航速,以防止发作碰撞和浪损。高速客船收支口岸及航经特别航段时,应服从外埠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划定。
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现黄色闪光灯。
第十六条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海员必需在各自岗位上严酷按职责要求做好平安飞行义务。驾驶台担当了看的人员必需连结正轨的了看。有关人员克制进进驾驶台。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在口岸及内河通航水域飞行时,应主动让清全部非高速船舶。高速客船在海上飞行及高速客船与别的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划定例则的划定接纳步伐。高速客船在特别航段飞行时,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分外飞行划定。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以为需要时可为高速客船保举或指定航线。高速客船必需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线的划定。
第十九条遇有恶劣气候或能见度不良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发起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应按划定的搭客定额载客,克制超载。高速客船克制在未经赞同的站、点上下搭客。
第六章平安保证
第二十一条高速客船应在公用的船埠上下搭客,如需利用非公用船埠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赞同。
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前提的船埠:
(一)满意船舶安全靠泊的根基要求;
(二)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形成浪损;
(三)避启齿岸通航麋集区和狭隘航段;
(四)上下搭客办法步伐符合平安前提;
(五)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六)夏日有接纳防冻防滑的平安保护步伐。
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对搭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搭客的行李物品不得梗塞通道。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搭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应每周举行一次应急消防练习和应急撤离练习,并做好练习记实;每次动身前,应向搭客解说有关平安须知。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动身前平安自查轨制,拟定动身前平安自查表并举行比较查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动身前平安自查表举行监视抽查。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按划定办理收支口岸手续,并交纳规费。海内飞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飞行的高速客船可请求不跨越7天的活期收支口岸允许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飞行特别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该当向外埠海事管理机构请求船舶收支口岸允许,经赞同前方可夜航。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发作交通事变、脱险或人员落水,应接纳步伐积极自救,并立刻向就远洋事管理机构陈说。
第七章法则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划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则、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的有关划定举行责罚。
第二十九条高速客船违背本划定例则经海事管理机构责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义务人员违背划定,滥用权益,玩忽职守,给人夷易近生命财产形成丧失落的,由地点单元或下级主管构造给以行政嘉奖;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划定例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年夜航速(米/秒)等于或年夜于以下数值的船舶: 3.7▽ 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计划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况下船体由地效应发作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划定例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全部人、运营人大概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全部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当船舶平安与防污染管理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构造。
第三十二条本国籍高速客船不合用本划定例则第二、三、四章的划定,但应满意船旗国主管政府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划定例则未尽事件,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进的国际条约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划定例则由交通部担当注释。
第三十五条本划定例则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高速客船平安管理划定例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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