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报告有关事变的关照
(1998年10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深圳分局;上海证券生意所和深圳证券生意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和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报告营业操作有关划定,经与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协商(见附件1),现将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报告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的形式与报送渠道请上海证券生意所和深圳证券生意所依照我局"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报告系统与证券生意所营业系统接口范例"的要求(见附件2),以磁盘形式将有关证券投资统计报告信息报送外埠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和深圳分局应及时督导辖内证券生意所完成有关义务,并将发明的情况、题目及时向我局反应。
二、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的报送时候请上海证券生意所和深圳证券生意所于1999年1月底前完成本身营业系统与证券投资统计报告系统接口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义务;于1999年3月底前将1998年度的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报告信息按季度报送外埠外汇局;1999年今后(包括1999年)的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报告信息必需依照"证券投资统计报告营业操作规程"的划定,及时、准确和片面地报送。
在实施历程中,如果发明情况和题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邹兆荣 6840.2317;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央:雒力旭 684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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