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在园区创造更加宽松的创业环境,促进园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投资鼓励政策
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在园区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2、园区鼓励投资者在以下几个方面投资:
①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和新能源、生物及精细化工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环保产业;②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项目;③教育、卫生及其它公用事业;④出口产品类项目;⑤金融、保险、证券分支机构。
3、放开园区企业经营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其他都放开经营,不作具体核定。
4、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①国内外投资者在园区内兴办符合绵阳科技城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到位在3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
②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应在公司设立后6个月内到位总资本的30%,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③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岗在园区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④出国留学人员以货币或非货币方式出资在园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持有的中国护照即为投资资格证明和留学生身份证明。
⑤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居民住宅作为企业住所,开展高新技术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5、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
①以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科研成果的作价金额占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类作价价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的,其作价金额可占到注册资本的60%.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本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6、园区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担保资金,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提供资金担保。企业申请注册担保资金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7、外商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5%(不含)以下的,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8、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园区内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并可以其金额资本进行投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在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风险投资。
9、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园区内兴办或参与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专业孵化器。
二、土地优惠政策
10、投资者可通过土地出让、租赁、折资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11、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用地,如一次性付清土地款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先将拆迁户应得款项付清,其余款项可分期支付。
12、外来投资者在园区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完成项目总投资的30%(不包括土地价款)以后,在有效土地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
13、外来投资者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时只收取登记费,在鼓励投资领域内投资的企业,土地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14、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在园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性质属科研、环保、教育、卫生及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80%以上出口创汇的外向型企业,在土地租金方面给予优惠。
15、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其土地出让收益的地方所得部分,视投资项目给予10-30%的优惠。
16、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其经营年限内,可减缓收取本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及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规费。
三、财税优惠政策
17、凡在园区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的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4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18、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如用于园区再投资项目,免征所得税。
1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0、绵阳科技城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高设备,除按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1、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主要设备,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最短可为3年。
22、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在园区内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可由财政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用额50%的税款;直接再投资在园区内兴办、扩建生产性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3年以上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地方留用额税款。
2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4、经税务机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水平、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软件、电子计算机、纳米材料、生物制药五类产品的提取比例可达1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使用完毕。
2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减免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返还。
26、经认定的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及在园区内首家生产的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
27、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从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年之后的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50%.
28、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收益再投入生产经营的,免征所得税。
四、地方收费优惠政策
29、凡来园区投资的高新科技、高附加值企业,减免在申办和建设过程中由地方所得的各项规费。
30、所有投资者所涉及的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各项规费一律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收取。
31、所有投资者所涉及的立项、城建、交通、绿化等方面的各项行政性规费,除涉及质量安全、监测的费用外,一律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或视企业的投资规模及产品的科技含量予以减免收取。
五、投融资政策
32、园区设立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凡在园区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使用该风险投资基金。
33、园区设立高科技人才创业基金,采用配套资金拨款、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高科技人才来园区从事科研、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创业活动。
34、鼓励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园区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35、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携带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在园区内实施转化,经认定后可优先获得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和高科技人才创业基金支持。
六、特别条款
36、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和科技含量较高的外来投资企业,园区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办理相关事宜。
37、对引进资金、项目、企业、技术、人才以及金融、证券、保险业分支机构的介绍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七、服务承诺 和权益保障
38、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理制度。
39、对园区内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园区初审合格后,将直接向省市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列入国家、省、市各类计划,并负责协调、落实。
40、严格控制各种检查。未经园区主要领导同意,园区各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进行检查;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需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和年检的,由园区科教经济发展局协调安排,并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信誉免检。
41、园区企业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执法人员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收费许可证》(附本)等合法证件,并逐项填好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42、依法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安全保障。凡外来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园区管委会将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负责协调赔偿事宜。
43、园区管委会将及时向园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公布有关科技城和科教创业园区的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八、附则
44、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园区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45、本优惠政策由园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46、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