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1.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摘自财税〔1994〕001号
2.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所得税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摘自财税〔1997〕124号
3.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2〕47号
4.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第5点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摘自国税发〔2002〕47号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摘自国税发〔2002〕47号
6.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摘自财税〔1997〕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