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经济开发区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0 ihunter 2010/09

(一)企业所得税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备注: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国税发〔1994〕 132号)

--摘自财税〔1994〕001号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备注: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国税函〔1996〕256号)

--摘自财税〔1994〕001号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备注: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国税发〔1994〕132号)

--摘自财税〔1994〕001号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摘自财税〔1994〕001号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摘自财税〔1994〕001号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摘自财税〔1994〕001号

7.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税函〔2001〕739号

8.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应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摘自国税发〔1994〕229号

(二)车船使用税

1.公园内专供游客划行的游船和驾驶的游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对有专人驾驶并受车辆管理部门监管的游船、游车,不论其是否在公园内行驶,都应按规定的税额征税。

--摘自苏税三〔1986〕31号

2.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收入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

--摘自财税〔1986〕008号

3.对市公交公司管辖的行驶在市区(包括市郊)的公共汽车、电车,考虑到其属于公用事业且票价收入偏低,可由市公交公司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对县交通部门经营行驶于农村的公共汽车,如有上述情况的,亦可比照办理。

--摘自苏税三〔198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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