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摘自财税〔1994〕01号
2.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摘自国税函〔2000〕228号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摘自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4.对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的国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摘自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5.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6.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该《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摘自《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摘自国务院令〔1998〕第17号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税〔1989〕140号
3.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税〔198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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