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68号文件规定,电子出版物也属于软件范畴。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校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着作权登记证书。未经过国家版权
局注册登记或者在销售时未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一律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的目录报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备案。
二、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负的确定
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按月计算。
三、关于软件、出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的申请时间和审批权限。
增应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单独进行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核算和纳税申报。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工作按月办理,企业当月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百分之三、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百分之六的,可以次月向所
在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退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超脱负退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即征即退的书面报告;
(二)增值税超税负的计算材料;
(三)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四)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享受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的企业不包括单纯的计算机软件生产企业和商业批零企业。
六、以样品、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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