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促进高新区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园区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培育园区企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高新区管委会决定,从2007年起至2010年,加大知识产权资助力度,大力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资助对象为通过高新区组织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1、工商、国税、地税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或身份证地址为高新区的个人;
2、企业或个人的申请地及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第三条资助条件、内容及标准:
(一)对于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比较完备、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年新增申请量30件(发明、实用新型不低于15件)以上的企业,授予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超过30件的,每增加10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增加1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6万元);新增申请量20件(发明、实用新型不低于1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增申请量15件(发明、实用新型不低于8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二)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三)对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列入高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经年终考核,在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年新增申请量、产业化程度上等方面达到要求的,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四)同时达到第(一)、(三)条标准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对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知识产权项目的企业和个人按以下内容和标准分别给予资助:
1、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2、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资助20000元;
3、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资助2000元;
5、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6、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7、国外商标每件资助5000元;
8、国内商标每件资助1200元;
9、软件着作权每件资助300元。
(六)对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年代理成都高新区内250件以上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并积极参与高新区创建活动,经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评选,确定不超过3家授予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当年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七)对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获得省着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八)对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年新增量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知识产权优秀工作者”.
第四条申请材料:
1、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统计报表复印件(需管委会相关部门签章);
7、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及获得情况的文件、证书及复印件;
9、申请PCT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向高新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科技(知识产权)局将相关材料交财政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提交成都高新区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审批。
(三)高新区财政局根据高新区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意见决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区内企业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或申请动机不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一经发现,将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本资助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上篇: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下篇:
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