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入孵企业发展的政策
0 ihunter 2010/09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青高新管[2004]1号

青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和入孵企业发展的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关于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入孵企业发展的政策》已经2003年10月24日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

关于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入孵企业发展的政策

一、孵化器优惠政策

(一)崂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设立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发展。

(二)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于投资新建孵化器场地、设施从事孵化器经营的运营主体给予无偿资助,资助额为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租用房产从事孵化器经营的运营主体,连续5年每年给予其应付年租金15%的资助,累计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投资额大、产业化带动作用明显、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孵化器,由崂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可以给予超过300万元的无偿资助。

(三)孵化器自通过认定之日起5年内,孵化器运营主体实现的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中的60%用于支持其自身发展,40%纳入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

(四)入孵企业自入驻孵化器之日起连续3年内,其实现的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中的30%用于支持孵化器运营主体,20%纳入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

(五)入孵企业毕业后,自其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其实现的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中的15%用于支持孵化该企业的原孵化器运营主体,10%纳入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

(六)入孵企业在孵化期内成功上市的,崂山区(高新区)财政给予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入孵企业优惠政策

(一)入孵企业自入驻孵化器之日起连续3年内,其实现的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中的50%用于支持入孵企业。

(二)入孵企业获得国家科技专项资金扶持的,崂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按国家规定给予匹配扶持资金。

(三)入孵企业毕业后,自其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其实现的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中的25%用于支持毕业企业。

(四)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的,经崂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批准后享受一定面积的房租减免优惠。第一年免收租金的50%,第二年免收租金的30%.

(五)重大项目入驻孵化器,由崂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金支持。

注:1、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是指企业上缴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四项税种的地方财政区级留成部分;

2、本政策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崂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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