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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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青高新管[2004]5号

青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4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软件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条件与方式

第三章 软件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软件专项资金的批准程序

第五章 软件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软件专项资金的项目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崂山区(高新区)软件产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和《青岛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规定》(青政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崂山区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崂政发〔2003〕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高新区软件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软件管理办公室)是软件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软件企业对软件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查;审议软件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批准软件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并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落实。

第三条 软件专项资金实行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软件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条件与方式

第四条 由崂山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每年列支500万元,作为软件专项资金使用,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每年十月底以前由软件管理办公室提出年度软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报支持范围),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后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六条 申请软件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崂山区(高新区)注册成立,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以及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

第七条 已经获得崂山区(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或者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原则上不列入软件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软件专项资金以种子资金、贷款贴息、配套资金及其他四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对中小型软件企业的创业扶植,作为其软件产品研究、开发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创办的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基础的软件企业的必要资助;获得国家、省、市软件方面科技成果的奖励。

种子资金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特殊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于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

申请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年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其中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及软件总收入占40%以上(或纯软件收入50 万元以上);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及软件总收入须达到30%以上;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申请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银行贷款或国家、省、市扶持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基本落实,项目实施情况良好。申请贴息的单位自获取银行贷款六个月后并有付息行为时方可申请贴息资金。

贷款贴息项目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的贴息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配套资金:软件企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及国家、省、市其它方面资金扶持的,按规定给予匹配,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其他:

1、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按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年度出口软件产品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出口额度大小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软件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单位向软件管理办公室领取或从其网页下载软件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在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分两批向软件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

第十条 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分:种子资金、贷款贴息、配套资金、其他)及申请软盘。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和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软件企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四)申请种子资金的应提交项目商业计划书或获得有关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申请贴息的企业要提供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拨款单及付息清单;申请配套资金的应提交获得相关扶持的证明材料;申请其他类奖励的,应提交CMM认证证书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出口额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软件专项资金的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软件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调查,提出项目初步筛选意见。

第十二条 崂山区(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专家小组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经评审的项目报崂山区(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需支持的软件企业或软件项目及资金规模。

审定的项目纳入区科技计划,由区科技局发文公布。区财政局根据计划文件安排资金。

第五章 软件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软件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软件管理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如遇项目内容更改、目标调整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软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资金的跟踪管理工作。每财政年度结束,软件管理办公室就当年软件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崂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作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 每一笔资助资金均实行按进度拨款。获得资助的单位或项目必须设立专户,严格按规定范围开支,并保留与项目有关的收支款项的详细帐目。软件管理办公室按申请书内列明的阶段成果,要求获资助单位提交进度报告及所有收支帐目和会计报表,以供剩余款项核批之用。

第十七条 软件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以下情况,可终止余款的拨付:

(一) 已拨付的款项用于与该项目无关的开支。

(二) 时间过半没有取得任何阶段性成果。

(三) 经专家鉴定该项目成功的机会不大。

(四) 其他非正常情况。

第十八条 对申请种子资金、贷款贴息、配套资金的单位实行合同化管理,由软件管理办公室与该单位签订《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合同约定分期、分批给予该单位资金支持。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违约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应根据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已拨付的软件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软件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 组织实施项目;

(二) 检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三) 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 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 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 按时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的年度决算;

(三) 严格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软件专项资金的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是对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完成《合同》任务的认定。凡是使用软件专项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知识产权、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人才培养、经费使用及项目实施中组织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

(一) 项目合同书;

(二) 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授权号等);

(六) 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 项目的应用及效益情况;

(八) 项目经费的决算表(包括自筹资金和本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进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向软件管理办公室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软件管理办公室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十五日由软件管理办公室通知被验收单位。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中的评估工作由崂山区(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专家小组承担,并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崂山区(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专家小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资料或实地考察作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项目计划规定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有关材料进一步完善,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凡无正当理由又不能如期完成项目的单位,除根据《合同》追回项目支持资金外,两年内不得再承担软件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高新区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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