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0 ihunter 20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增强我区科技创新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六个奖项:

(一)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重大科技立项奖;

(四)科技先进工作者;

(五)聚才奖;

(六)发明专利奖。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三条 奖项由各大总公司及区直属单位负责推荐。

第四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开发科学技术奖励的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然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异议复核及正式授奖。

第六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凡在我区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开发区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申报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根据《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第九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创新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前人尚未发明、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和推动决策科学化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立项奖授予取得国家级科技计划立项,或省、市级重大重点科技计划立项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科技先进工作者授予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管理等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十三条 聚才奖授予积极引进科技人才,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人才使用环境,推动科技创新,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十四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五条 各奖项间不能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开发区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可结转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开发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开发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科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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