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二章 兼职与报酬
第三章 离岗创业
第四章 职称评聘
第五章 学生创业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七章 股份期权与股权奖励
第八章 种子基金
第九章 资源开放
第十章 咨询与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大学《关于加强山东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若干意见》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学校的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学院、研究所等单位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
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学校的经费或试验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
学校的师生员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自己创造试验条件而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不同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若干意见》吸引各类人才到科技园创新创业,包括:
学校在岗的教学、科研、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和全日制在校学生;
有意到科技园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专长的个体业主。
第二章 兼职与报酬
第四条 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到大学科技园兼职创业,兼职创业人员应完成原单位的基本教学要求,接受原单位的领导。兼职期内在科技园或园内企业从事的科研活动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 兼职的形式包括:
科技成果到科技园孵化的同时,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熟悉科技成果的人员对成果继续开发或后续产品的研制;
利用自身特长参与科技园企业的管理或市场开发工作;
为科技园企业或通过科技园为社会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提供发展方案;
参与科技园项目的论证、筛选工作,协助科技园向社会推广高科技项目,或为科技园介绍引进项目;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到科技园领办或参办科技企业。
第六条 申请到科技园兼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到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入园兼职手续,由科技园向兼职人员颁发聘书。
第七条 兼职人员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根据为企业的贡献大小获得企业提供的合理报酬。
第三章 离岗创业
第八条 离岗创业是指我校在职人员离开原来岗位专职到科技园工作,领办或参办科技企业。
第九条 学校设立科技创业岗,与教学岗、科研岗享受同等待遇。到科技园创业人员可由原来的岗位转为科技创业岗。
第十条 确定到科技园创业后,科技园负责办理其离岗入园手续,并通报人事处、科研处和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期间,学校负责保管其人事档案并保留原身份三年时间。学校逐年按100%、80%、50%给创业者发放工资,由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年终返还学校。同时,离岗创业者在公司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二条 创业期间若遇学校工资调整,学校负责同步调整其档案工资,所在企业可参照档案工资调整幅度对实发工资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创业期间,由科技园管理部门和所在企业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期限为三年。三年之后若继续留在科技园内发展,学校负责保管其人事档案,但不再发放工资。创业者依旧享受学校的各种福利待遇,但须所在企业进行返还。
三年之内,入科技园的离岗创业人员,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创业期内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原岗位相应的工作量,不影响原职称系列的评聘。
第四章 职称评聘
第十五条 兼职创业人员的职称评聘一般由原单位负责,在科技园或科技园企业从事的科研工作计算工作量,完成的科研成果同样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兼职创业人员若认为只能保证完成原设定岗位的部分工作,所在院所同意该岗位另作安排,可转为科技创业岗,但其考核按两个岗位所占工作量的百分比由其所在院所与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职称评聘按科技创业岗进行,由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科技创业岗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上科技创业岗的科技人员的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届满时,由学校有关部门对创办科技企业的人员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届聘任的依据。
第十九条 科技创业岗的考核,以获取科研经费的数量或所创办的科技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效益的考核为主。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考核合格:
(一)年平均有12万以上的科研经费。
(二)所创办的企业当年的年均净资产增值率达20%以上。
(三)创办的企业的年均利润率达15%以上。
(四)年均上交学校利润50万元以上。
设立科技创业岗的科技人员的科研经费可以由所在企业与学校签订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合同,以界定研究成果的分享等事宜。
第五章 学生创业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兼职到科技园工作。兼职是指学生在保证上课、试验、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到科技园参与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市场开发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科技园负责每学期将兼职创业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和团委、学生处等部门,将创业活动列入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综合测评体系的考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有意创业的学生将创业计划交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经考察有创业能力和创业前景,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休学手续。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本科生可休学2年,研究生可休学3年。
休学创业期间学生可申请选修学分,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
休学期间学生的相关待遇由所在企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 科技园积极支持学生参与创新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科技发明和创业计划竞赛,根据学生的要求和科技园的发展需要可以为学生安排实习。对科技发明和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奖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职务发明成果知识产权归成果持有人所有。非职务发明成果指:与持有人三年内所从事的研究课题不属同一领域,发明过程中未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科研成果、教师、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优先在科技园内进行孵化,组建企业或是以技术股份的形式进入企业。企业中技术股份的20―50%奖励成果完成人,30%归院所所有,其余部分为学校所有,由山东山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对成果完成人的具体的奖励比例依据学校的设施投入和完成人的智力投入情况,由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完成成果的单位和成果主要完成人协商并以内部协议形式确定。同等条件下,奖励留学回国人员的股份可上浮5%,奖励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股份可上浮3%.留学回国人员的身份由人事处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院所、课题组和科研人员可以利用科研课题的结余经费投入到科技园企业或参与注册新的企业。此项资本产生的股权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课题组成员持股75%,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相关人员所占的份额,并记入个人名下;
学校持股25%,其收益的40%返回课题组所在单位,用作发展基金,收益的60%纳入孵化种子基金,用于科技项目、企业的孵化或再投入。
第七章 股份期权与股权奖励
第二十七条 股份期权的含义是:奖励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骨干一段时间后以既定价格购买公司既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份期权的运作办法是:公司股东与公司骨干约定一定时间之后,股东以确定的价格向公司骨干转让确定数量的股权,一定时间后,公司骨干可以根据当时公司的资产增值情况确定认购或不认购。
第二十九条 科技园内的企业在增资扩股时可用不高于10%的股份奖励该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章 种子基金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种子基金,由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超前介入科技项目和作为实施可行性创新构想的启动资金。
第三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来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上缴学校利润的30%纳入创业种子基金。同时,第 条规定的收益部分、政府或学校扶持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作为种子基金。
种子基金由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种子基金的申请办法:项目组或主要负责人向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递交项目情况介绍、项目发展规划、用款计划和种子基金申请书,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即可得到创业种子基金,并在科技园的管理下合理使用。
申请到创业基金的课题列入学校横向科研课题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过种子基金的介入取得的成果或收益,首先归还学校种子基金的投入,剩余部分的股权或收益完成人占有40%,学校占有60%.
第九章 资源开放
第三十四条 科技园企业的骨干能够以山东大学正式教职工的身份进入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工程中心等,查阅资料或进行科学试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以向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并与相关单位协商后,发放“一证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图书馆等单位对此类人员的管理办法同校内人员相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研究所、工程中心等按企业化方式运作,可以与科技园合作改建成经济实体,可以通过科技园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园内企业以股份制的形式与学校联合共建跨院系、跨学科、开放式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根据双方的投资情况分享收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研究所、工程中心应定期向科技园公布能够提供的设施或实验条件。
第四十条 科技园企业可以使用学校研究所、工程中心的设施或实验条件,但事先须通知相关单位,并按成本价缴纳使用费。
第十章 咨询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山东大学科技园能够为师生员工的科技项目、科技企业设计孵化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能够提供管理咨询、营销策略、市场推广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到科技园创办企业的,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可以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 科技园内企业,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可以协助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火炬计划项目及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申报、税收减免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可为园内企业提供人事、财务代管,员工培训,以及复印、打字、收发传真、信函等办公事务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其解释权归山东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