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鼓励自主创新创业、培育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企业家,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创业中心及所属各专业园区的入驻企业。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市、高新区赋予创业中心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 入驻孵化
第一条 入驻创业中心新办的孵化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工本费由创业中心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条 孵化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两年后按15%税率征收。
第三条 在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第四条 优先为留学回国人员自办、合办的科技实体和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
第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或利用国外资金,以外汇形式向企业投资入股,可比照外商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执行。
第六条 孵化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孵化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为企业提供价格优惠的标准厂房、写字间、会议室、科研场地等,并提供水电、通讯、交通、生活及其它商务服务。
第九条 为企业提供安静无干扰孵化环境,除税务部门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到创业中心园区检查、收费。
第十条 协助办理孵化企业人才引进的户口、人事档案、技术职称评定、社会劳动保险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成长服务
第十一条 为在孵企业提供装备实验室调剂共享、模具设计制造、中小型自动化产品制造、中草药协作、互联网信息接入等各类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依托进驻中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洛阳市技术产权交易所、企业咨询管理公司、专业培训、资产评估等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 为在孵企业提供工业物业、营养快餐配送等生产、生活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通过中小型企业贷款平台、担保平台、孵化基金、联保基金等渠道向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到园区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按项目投产后的效益联效计酬,超出原工资总额部分可纳入成本。从国外引进项目、科研成果,依据行业和年增利润的不同,按实现税后新增利润的5%至7%计算,一次性提取。
第十六条 对经济增长速度快、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先进企业给予创业进步奖。
第三章 科技促进
第十七条 创业中心的专家顾问组,为孵化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孵化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创业中心组织、指导企业认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协助企业完善申报条件,指导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对获得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证书的企业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孵化企业积极争取上级科技计划资金。创业中心组织、指导企业申报科技部、省、市、高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863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省市攻关计划等各类各级科技计划。对于积极申报企业前期工作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指导企业制定产品标准、进行产品检测、申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科学进步奖、工程技术中心等,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获得成果鉴定、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取得知识产权。对获得专利、着作权的企业,经中心认可后给予补贴。对首次新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各类认证的补贴。凡由中心组织,企业通过ISO9000、ISO14000、ISO18000等认证并获得证书后,给予补贴。
第四章 园区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和经营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各类科技园区。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技园区引进的孵化企业,当年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10~15%,用于支持科技园区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国际合作科技园区引进的孵化企业,当年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用于支持科技园区的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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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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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