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高新区企业创业创新能力,优化发展环境,增强高新区主导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技术创新
第一条 高新区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效益。高新区利用各种政策手段,弥补技术创新过程中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知识流动。
第二条 高新区设立科技三项费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创新基金,总额每年1000万元,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行补贴。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资金分为产业平台专项、技术(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专项、知识流动专项、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股改上市专项等。创新基金给予区内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扶持,可以作为对项目的补贴,也可以作为国家、省相应计划的配套资金。
1、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系对区内企业的研发、中试和量产阶段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补贴,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项目、对产业带动大的项目、重大技术突破项目、专利转化项目、出口项目、企业间协作、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项目和节能降耗项目。
2、 产业平台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服务区内主要产业集群、产业链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机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机构)是以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先导,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本专项将支持其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成果展示,疏通产学研合作渠道,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联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 技术(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专项主要用于高新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计划支持的项目,重点支持开放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开放实验室。
4、 知识流动专项支持区内企业间和区内企业与区内外大学、研究所间的合作研发计划(如知识联盟等),支持区内重点产业专业研讨会、论坛、讲座、展览展示和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促进新知识向高新区的流动。
5、 国际市场开拓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区内企业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加强高新区外贸服务体系建设,帮助企业寻找国际市场信息、联系潜在客户、组织区内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及培训外贸人员等活动的补助,加快我区知识产权兴贸试点基地建设。
6、 企业股改上市专项用于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支持满足股份公司条件的各类企业设立、变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企业改制上市风险,由股改上市专项资金先行补贴企业部分前期改制费用,与企业共担改制上市风险。
对在国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的区内股份公司,一次性给予领导班子10万元上市发行奖励。对于以其它合法形式公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公司领导班子5万元上市奖励。
7、 高新区科技三项费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支持区内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和重大项目科研补助。
第三条 高新区设立部省级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奖金,鼓励企业争取上级计划支持。
第四条 对于各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完成时均应申请专利。已获得专利授权的项目,项目完成时可实行简易验收程序。
引导、扶持区内企业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支持企业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兑现“一奖两酬”政策。高新区设立知识产权资金,奖励专利发明人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招商引资
第六条 高新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先进适用技术项目进区建设和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产业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产业房地产企业进区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项目,总部经济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实行地价优惠。
第八条 高新区实行招商引资备案制,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的社会中介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对高新区鼓励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区重点项目、标准厂房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1%奖励引资中介人。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1.5%奖励引资中介人。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非高新技术但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及带动作用的项目,按“一企一策”重奖引资中介人。
第九条 鼓励引进服务于高新区发展的投融资(包括风险投资等)、担保、专利、法律、审计、会计、管理咨询、通讯、物流、外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对引进上述机构和项目的中介人,按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区本级财政收入的15%给予奖励。
本条奖励不与第八条之规定重复使用。
第十条 对于引进的成规模的园区建设等高新区特别支持的产业环境平台建设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按“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扩大销售规模,提高产品水平,增加效益。高新区设立年度优秀企业家奖,奖励在上一年度中销售额、效益、出口、规模和增长速度等方面前30名的优秀企业领导班子。
对于未列入上款规定奖励范围,全面完成任务的限上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给予3万元奖励。完成两项指标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高新区设立突出贡献奖,奖励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开发、风险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大力实施“洛阳高新区名牌战略”,鼓励企业强化品牌意识和商标意识,争创名牌产品,放大企业名牌效应,提高名牌产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加大名牌产品扶持与激励力度,高新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全国驰名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和河南省着名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工商注册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能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放宽到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可放宽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人民币十万元。
第五章 总部经济
第十八条 总部型企业是指战略决策中心、行政管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在高新区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并实际办公入驻,在高新区外拥有1个及以上的控股、参股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企业。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大型商贸企业总部进区,工商、税务、财政、土地、建设、经济等部门应对其进区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对制造业企业总部应按生产型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和政策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设立企业总部,给予企业负责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行业总部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总部型企业可按高新区优惠地价的70%取得总部项目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进入高新区的总部型企业,管委会积极协助其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赋予高新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进入高新区的总部型企业,在经营环境方面,高新区给以重点倾斜支持和服务。对于规模效益突出、技术先进、产业带动作用强的总部型企业,施行“一企一策”政策。
第六章 标准厂房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高新区建设和使用3层及以上工业性生产、科研开发和现代服务业用标准厂房。
第二十三条 在高新区新建区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应符合高新区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凡经批准在高新区新建区建设标准厂房,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地价优惠。符合条件的,在高新区优惠地价基础上再给予以下优惠。
本条土地优惠政策不能与高新区其它土地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符合多项土地优惠政策时企业可选择一项享受。
2、比照标准厂房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50%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3、标准厂房建设单位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符合入园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后,比照其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同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税额,在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第三年补助50%.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租用标准厂房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入住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其2层和2层以上用户,按2层0.5元/月·平方米,2层以上逐层增加0.5元进行租金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标准厂房的,按上述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标准厂房已经享受一次性补贴后再行出租的不再享受上款楼层补贴。
第七章 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服务于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包括风险投资等)、担保、专利、法律、审计、会计、管理咨询、通讯、物流、外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进区。按其第一个财政年度区本级财政收入的50%,对于上述机构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高新区管辖区域内,集中建设现代服务业办公基地(区域)和物流基地。对国内外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集团在高新区设立投融资、中介服务、大型商贸机构、物流等项目,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造就一批高层次、高技能、懂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熟悉现代管理的服务业专门人才。
第二十九条 高新区对入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重点扶持。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八章 人才引进
第三十条 高新区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补贴和资助向高新区推荐高层次人才者、为高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者。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高新区工作的博士、博士后、院士,高新区每年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二条 对自带项目进区创业或转化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入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优先安排区科技计划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每年组织企业评选10名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获得者每人奖励有突出贡献高层次人才奖1万元。
第三十四条 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区人才中心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高新区工作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高新区企业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技师、高级技工、高级工),可以落户高新区。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六条 高新区对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及其支撑配套项目在本级收费权限内实行“零收费”.对城市绿化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费等三项市级以上行政规费由高新区代缴。对高新区确定的重点项目的所有行政规费由管委会一律免收或代缴。
第三十七条 除税务、安全生产部门外,任何部门未经市长批准,不得到高新区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收费。经市长批准进行检查的,应先联系高新区管委会,由管委会安排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高新区实行服务公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项目联席办公制度、项目推进服务制度、虚拟合作伙伴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评议机关制度,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高新区支持企业间联谊和协作,资助区企业协会活动。加强企业家之间、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沟通,听取企业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解决共性问题,引导区内企业在信息、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 高新区鼓励和支持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对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当年未兑现的各项奖励政策,取消下一年度各项奖励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洛阳高新区登记注册和依法纳税的企业、项目以及在高新区工作的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涉及到的各项扶持政策的解释权归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