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标准制订专项补助资金
0 ihunter 2010/09

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针对标准制(修)订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结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技术标准补助项目的管理。补助资金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其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采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助。

补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

(2)符合北京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标准中采用了先进的研究成果;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后,经过吸收转化并提高技术水平,再创新,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6)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有利于促进本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北京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8)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项目,按照创制标准的级别制定以下补助标准:

(1)国际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2)国家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不高于30万元;

(3)行业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5)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采纳的,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特别补助。

(6)特别重大的标准制定项目,标准经批准发布后,补助金额可以突破本条前五项的限额,但不高于100万元。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需要备案的,还要提供备案公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3)标准审查会的评审专家意见;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6)该标准项目获得其他奖励的证书等材料;

(7)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明;

(8)该标准的实施所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相关资料;

(9)项目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

(10)预留银行印鉴等其他相关信息。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下篇: 北京市科委专业孵化及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专项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