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具体支持的服务内容如下:
(1)技术集成与经营:对买进的技术进行技术集成、二次开发或技术营销后,再次进行技术转移的服务。
(2)技术经纪服务:为技术交易提供居间、行纪或代理服务。
(3)技术投融资咨询服务:为技术投融资双方提供顾问服务。
申报专项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机构条件
(1)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成立两年以上,具有较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
(2)经营范围应包括技术经纪服务或技术投融资咨询服务。
(3)近两年平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50 万元,且从事技术转移业务收入不低于其年度总收入的30%.
(4)在技术转移服务行业内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好的工作业绩,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机制灵活,团队结构合理,服务手段完善。
(5)应符合下列“四性”:
成长性-最近两年的技术转移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独特性-擅长技术转移领域的中介服务,具有一定的行业特色;
示范性-通过推广典型经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推动行业的发展;
影响性-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两年接受服务的主要客户反映良好。
项目服务对象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在京注册的企业;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承担单位。
服务项目条件
(1)2003年以后(含2003年)签约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2)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对北京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且知识产权明晰;
(3)服务项目必须能为企业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同时也能提升服务机构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为其带来良好效益;
(4)服务项目可以是一个项目,或是一批有共性需求的项目的集成。
支持方式、额度和用途
专项资金为服务项目补贴,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资金分两期拨付。单项服务项目支持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机构年支持总额不超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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