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交通部关于本国船公司在
0 ihunter 2010/06
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交通部关于本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题目的关照
(1995年12月22日)
跟着我国航运市场的慢慢放开,我国连续赞同了一些本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船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船务公司)。为进一步做好设立此类公司的审批管理义务,现将有关题目
关照如下:
一、审批本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必需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海运协议或海运闲谈备忘录中我方依照对等准绳所答应的内容举行。
二、请求者须具有下列资历:
(一)具有15年以上的航运资历,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都会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
(二)其班汽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地点都会口岸一次。
三、独资船务公司的运营范围是:为其母公司自己拥有和运营的船舶供给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算运费和签订效力条约行务。
四、独资船务公司的注书籍钱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五、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应按以下法式审批:
(一)请求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地点省市外经贸主管部分报告全部文件,经其初审后转报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并抄报交通部。
(二)外经贸部考核上述文件合格后,以外经贸部外资司函(附请求文件)收罗交通部水运管理司的意见,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以函回答。
(三)两部意见同等后,由外经贸部审批独资船务公司的设立并向请求者宣布外商投资企业赞同证书;请求者支付营业执照后,由交通部向请求者宣布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运营允许证。
六、请求者应报告的文件:
(一)设立独资船务公司请求书;
(二)可行性钻研陈说;
(三)独资船务公司章程;
(四)请求者的法则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独资船务公法律人代表的委任书及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请求者近三年资产欠债表;
(七)请求者的提单样本、挂靠中国班轮班期表和班轮运价本;
(八)已设立的航运代表处赞同文件的影印件;
(九)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七、独资船务公司根据营业需要,可请求在其他口岸都会设立分公司,审批法式与上述设立独资船务公法律式相通。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需满意以下前提:
(一)注书籍钱已全部缴付,停业满1年;
(二)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汽船舶挂靠拟设分公司地点地口岸,且在该都会已设有航运代表处满一年以上;
(三)独资船务公司每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书籍钱12万美元以上。
八、独资船务公司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运营情况分别向交通部和外经贸部陈说。
九、审批港、澳、台地区航运公司在年夜陆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办法由外经贸部和交通部根据我国法规政策和航运市场情况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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