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
0 ihunter 2010/08

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5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发挥留学人员在广州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兴办项目的场地。创业园设立管理办公室,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负责创业园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大学院校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以后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鼓励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创办时,就提供证明其留学人员身份的有效文件和申办的有关材料。

在创业园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同时适用广东省、广州市及开发区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有关政策。

开发区管委会对进入创业园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或研究开发机构的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研究开发机构需要生产性用地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签定有关协议,可分期交付土地有偿使用费,但延期交付部分的银行同期利息应由用地者承担。

进入创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凡按程序经专家认定的,可优先申请使用开发区各类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基金,也可由管委会推荐给风险投资机构,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资金。

创业园内企业或研究开发机构从国内招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需要办理调入广州市的,优先给予户口指标,并免交城市增容费。

留学人员可委托国内亲友或他人向创业园提出创办项目申请,创业园办公室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广州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篇: 武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