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口货色滞报金的减免介绍
一、如遇下列特别情况,由舶来品色的运营单元或理想收货人按统一条约、统一地报关进口的一批滞报货色以书面形式(加盖单元公章)向海关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经海关考核赞同后,可减免滞报金。
(一)因政府主管部分公布新的管理划定致使收货人补办有关手续发作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审批构造供认的、在上述十四日时限内及时申办允许证件手续的证明。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划定刻日内报关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外埠政府或有关主管部分的证明。
(三)政府间或国际构造无偿救济和救济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发作滞报的,主管部分应向海关出具救济协议书或救济函,申明滞报缘故原因并提交有关的证明。
(四)因政府主管部分耽误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允许证件致使收货人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政府主管部分确认的证明。
(五)因海关义务缘故原因发作滞报的,需经海关确认、批准起止时候并出具有关的证明。
(六)别的特别情况,应向海关申明缘故原因并出示充沛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前方可请求。
因特别情况发作滞报,请求人应在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关照之日起十五个义务日内向海关提交书面请求及证明材料,并对请求陈说陈说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法则责任。
舶来品色收货人在请求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色的,可向海关交纳滞报金的等额包管金后放行。
二、舶来品色进境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一)舶来品色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报告进境之日起跨越三个月未向海关报告,被海关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划定将货色提取作变卖处理后,在余款留存的一年内无人请求或不予发还余款的,不计征滞报金。
(二)舶来品色收货人在报告刻日内,按《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包管的划定向海关供给包管,并在包管刻日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不计征滞报金。
(三)舶来品色因被海关扣留或拘留收禁而不能活期报告的,在扣留或拘留收禁期间内(按海关盘问拜访或侦查部分签发的关照计算起止时候),不计征滞报金。
(四)经海关赞同的直接退运货色,不计征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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