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0 ihunter 2010/08

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海淀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淀区创新企业是指:在《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1)内,持续进行技术研发与科研成果转化,拥有核心竞争力,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海淀区创新企业,按照《中共海淀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享受区域优惠政策。

海淀区内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备案后,视同为海淀区创新企业。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对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四)建立并管理“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涉及创新企业认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产业规划发展处作为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负责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海淀区内的创新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创新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创新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为在海淀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纳税地在海淀区。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及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知识产权包括: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①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②针对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5、植物新品种

6、新药证书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卡通造型、电影、电视产品著作权登记

9、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三类、二类)

10、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资质、奖励、荣誉和许可

1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联合开发、受让等方式拥有的核心专有技术

(二)产品(服务)属于《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通过海淀园高新技术产品(黄卡)认定,技术合同认定,或高新技术服务认定。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海淀区创新企业指标体系评价方法》(附件2)要求。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并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认定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海淀区创新企业在“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海淀区创新企业证书”。

第十条 海淀区创新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通过后,其创新企业资格延续三年;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海淀区创新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创新企业复审须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创新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创新企业资格;需要申请创新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创新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变更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海淀区创新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海淀区创新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参与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期起执行。

附:

1、 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 《海淀区创新企业指标体系评价方法》

附件1

海淀区重点支持的新技术领域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 航空航天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六、 资源与环境技术

七、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业)

八、 文化创意产业

九、 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五项“高技术服务业”)

十、 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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