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符合规定的科研、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收入,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此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补贴支持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央直属企业、全国500强和民营50强企业设立的地区总部,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于达到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或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在地区总部工作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访问签证;对需要在青岛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实现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外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对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世界500强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奖励,用于购房、购车补贴。建立高级人才医疗档案,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引进的高级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可办理落户手续,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在青就读按《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法》安置。
基金扶持
青岛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国家服务外包基地、软件出口基地的政策配套,支持人才培训、企业认证、公共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并在购房、租房、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青岛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作为建设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研究开发。
对于在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独立核算的外资研发机构和国家级研发机构,在基建费用、研发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