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0 ihunter 2010/08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广州银发[2008]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增城市支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地区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地要认真按照银发[2008]238号文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重要作用,支持和推动广东省创业促就业工作。

二、允许贷款利率上浮。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密切监测辖区内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水平及贷款发放金额的变化,并在每季度相关报告中上报有关情况。

三、扩大借款人范围,各地要按照粤府〔2008〕55号文规定,对广东省户籍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地要确定具体办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提高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确定。

五、扩大贴息对象。对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七贴息问题按原政策执行。

六、做好贴息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做好对个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拨付审核工作,贴息资金全部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预算安排,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将贴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七、扩充担保基金。各地要按照粤府〔2008〕55号文规定,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快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从而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省财政将对各地当年担保基金规模增长及新增贷款额度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中央财政申请奖补资金。

八、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当地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社〔2004〕122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备案及通过媒体公布等各项工作,共同推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及贴息比例等按银发[2008]238号文要求执行。

九、加强信用社区建设,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及银发[2008]238号文的相关规定,抓紧认定一批信用社区,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贷后跟踪管理等各项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同时,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联合当地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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