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工贸易管理方面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2、国家不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均可进出加工区,例如某些限制类的产品,均可自由进出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
3、进入区内的内资企业,可以通过登记备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 进出口管理方面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 监督管理方面
1、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2、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3、国检部门在口岸和出口加工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即在出口加工区检疫、检验的,不再在口岸检疫、检验。
4、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 外汇管理方面
1、货物在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不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2、经批准注册资本金中以人民币投资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支付外汇,其外汇帐户自有资金不足的,可以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累计购汇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该区内机构注册资本金中的实际到位人民币投资部分。
3、区内机构批准将货物销往区外,视同区外机构货物进口,区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向区内支付外汇。区外机构需购汇向区内机构支付的,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 土地管理方面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 税收方面
1、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b、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c、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d、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4、从区外进入加工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5、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去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去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内的,经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追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源于加工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优惠提供先进技术的,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篇:
浙江大学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下篇:
福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