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0 ihunter 2010/06
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竣对进口售付汇的监视管理,防止外汇流失落,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划定》,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付汇核销单”(代报告单)(以下简称进口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保管和发放,进口单元和银行填写,银行凭以为进口单元办理商业进口项下的进口售付汇和核销的凭据。每份进口核销单只能凭以办理一笔售付汇手续。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实施细则》,进口核销单既用于商业项下进口售付汇核销,又用于国际收支报告统计。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担当对进口售付汇核销义务举行管理、监视和查抄,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担当进口售付汇核销的详细义务及有关数据的报送。
第四条经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或其授权单元赞同运营进口营业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奇不雅观单元(以下简称进口单元),经由历程银行以售汇或从外汇帐户支付体例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材料费等(以下简称进口售付汇),均该当依照本办法向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章核销管理
第五条银行在办理进口售付汇时该当要求进口单元依照划定填写进口核销单,并考核进口单元所填写的进口核销单各项内容与售付汇情况能否同等、与有关划定能否符合等。
第六条银行该当将进口核销单第一联装订后于每月初5个义务日内报送外汇局,其他有关材料专卷寄存,及时核销。
第七条除预付款项下的售付汇外,进口单元在购付汇时,有进口单元报关单的,应同时办理核销手续;进口单元在购付汇时,没有舶来品色报关单的,应在30个义务日内办理核销手续。预付款项下的售付汇应于条约余款一并核销。
第八条除第九条和第十条划定的售付汇外,全部进口核销单项下的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均该当凭有关正本舶来品色报关单办理核销。舶来品色报关单上的货色(总)金额、货色货色品名及运营单元等该当与进口核销单的相干内容同等。核销后银行该当在有关进口核销单上填注核销日期并加盖营业公章;如分笔进口售付汇一次到货报关的,则舶来品色报关单的货色金额应立刻是全部进口核销单上的进口付汇总额;如一次进口售付汇分笔到货报关的,则全部进口的货色报关单上的货色金额总值应立刻是进口核销单上的进口付汇金额。
第九条对无形商业进口项下的材料费、技能费、信息费等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凭进口核销单、进口条约、发票、进口单元担当人签字的情况申明及其其他有关商业票据办理核销手续。第十条对转口商业项下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凭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及有关情况办理核销手续。
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或收帐金额必需年夜于原进口售付汇金额。
第十一条部分到货或部分退货的,银行凭有关退回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及有关情况申明和对应的舶来品色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
因故不能到货的,进口单元要及时将外汇调回境内,银行凭有关退回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及情况申明办理该进口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银行有责任对逾期未核销的进口单元举行催办,对催办后仍不办理核销手续的进口单元,银行应于每月初的8个义务日内将有关情况陈说外汇局,由外汇局依照划定举行查抄和责罚。
进口单元如有特别缘故原因,不能在划定的刻日内办理核销手续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银行陈说,不然按逾期未核销处理。
第十三条银行在办理进口售付汇核销手续时,对有疑问的舶来品色报关单和一次进口售付汇金额的跨越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应向有关舶来品色报关单的签发海关举行查对,查对无误前方能办理进口售付汇核销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银行该当根据本行进口售付汇营业量持本行介绍信到外埠外汇局申领进口核销单。
第十五条银行该当将待核销、已核销及逾期未核销票据,分别设立“待核销卷”、“已核销卷”及“逾期未核销卷”,分别专项管理。已核销过的票据留存两年。
第十六条银行该当在每月初的5个义务日内将上月的进口售付汇核销数据报表报送外埠外汇局。各分局该当在每月初的8个义务日内将上月的进口售付汇核销数据报表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
第十七条外汇局将不活期对银行的核销义务举行查抄。银行该当积极共同查抄并供给有关票据。
第十八条银行和进口单元该当严酷实施本办法的划定。对违背本办法者,外汇局将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汇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以责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附则注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实施。1994年7月11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同时废止。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关于含佣价及佣金的计算体例之探讨
下篇: 海关知识产物保护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