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进口商品残损判定办法
0 ihunter 2010/06
海运进口商品残损判定办法
海运进口商品残损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海运进口商品的残损判定义务,维护对外商业、运输、保险等左券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划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检局凭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收货人、保险人、承运人(以下简称对外商业干系人)的请求和海内外仲裁、法律、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舱口检视、载损判定、监视卸载、海损判定、验残等海运进口商品残损判定义务。
第三条商检局在进口商品残损判定义务中,依照“立场合理,量力而行;切身理论,自力判定;体例迷信,功效准确;论理充沛,证据确凿;恭敬左券,留意老例”的原则。
第二章残损判定的请求、判定和出证
第四条舱口检视应在船舶开舱卸货前请求。商检局在开舱前查抄舱口、人孔、风筒的水密及封盖、封识,开舱后查抄货色的笼盖、衬垫、水渍、挪动、坍毁及残缺等情况,签发舱口检视证书。
第五条载损判定最迟应在开舱卸货前请求。商检局在开舱前查抄舱口、人孔、风筒的水密及封盖、封识情况,开舱后查抄货色的积载情况,查明货色的受损情况及致损缘故原因,签发载损判定证书。
第六条监视卸载应在船舶开舱卸货前请求判定。商检局在开舱前查抄舱口、人孔、风筒的水密及封盖、封识情况,开舱后查抄货色的积载情况,监视货色的卸载历程,签发监视卸载证书。
第七条海损判定通俗应在残损货色卸货前请求。商检局对公布共同海损的船舶所载货色,按提单分清好、残,区别残损货色的零丁海损和共同海损,证明残货的丧失落程度,签发海损判定证书。
第八条验残。商检局对请求验残的进口商品,经由历程判定,掌握残损商品的受损情况,判定残损商品的致损缘故原因,确定残损商品的升值程度及/或加工、拾掇整顿等费用,签发验残证书。其请求时候为:
(一)卸货时发明包装或表面残损的进口商品,应在船方签残后或最迟在提货前请求判定。
(二)需要登轮了解受损情况,确定受损范围和判定致损缘故原因的,应在卸货前请求判定。
(三)对易腐、易变、易扩展丧失落的残损商品,发明残损应立刻请求判定。
(四)需请求到货地商检局判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期满二十天前请求判定。
第九条对外商业干系人请求的其他有关判定项目,商检局按请求的内容和要求办理,签发残损判定证书。
第十条请求残损判定的地点:
(一)卸货时发明包装或表面残损的进口商品,必需在卸货港请求外埠口岸商检局判定。
(二)包装表面完整或有匿伏性缺陷的残损商品,可向到货地商检局请求判定。
第十一条请求人应供给的有关材料:
(一)请求舱口检视、载损判定和监视卸载的,应供给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或海事声明等。
(二)请求海损判定的,应供给舱单、积载图、提单、海事陈说、事变陈说等。
(三)请求验残的,应供给条约、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残损单、仿单、分量明细单、质量证书等。
第十二条残损商品的保护与施救:
(一)请求残损判定时,必需保护残货原状,留存原货包装物料。
(二)对残损货色应分卸、分堆,搜集地脚,妥帖保管。
(三)对易扩展丧失落的残损商品,应及时接纳防止扩展残损的施救步伐。
第三章致损缘故原因的判定
第十三条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货色残损判定为“船残”,包括:
(一)船舱前提不相宜载货和船舶设置装备摆设不良等缘故原因形成的残损;
(二)船方对载运货色未能克失职责而招致的残损;
(三)承运人已签发洁净提单,但在卸货港理货单上承运人签认的残损(确系托运人责任和人力不可顺从的身分除外)。
第十四条属于港方责任的货色残损判定为“港残”,指在卸货港船埠、堆栈、货场堆放、保管不善等缘故原因形成的残损。
第十五条属于装卸部分责任的货色残损判定为“工残”,指违章操作、粗犷搬运、装卸失慎、利用工具不当等缘故原因形成的残损。
第十六条属于在海上运输中遭遇天然灾害、意外事变或其他人力不可顺从的身分形成的货色残损判定为“海损”。为了排除共同危险,接纳合理和施救步伐所形成的特别丧失落和合理的分外费用判定为“共同海损”。
第十七条属于发货人责任的货色残损判定为“原残”,包括:
(一)制造、加工、装配、拾掇整顿、包装历程中的缘故原因形成的残损。
(二)装运前堆存、转运历程中的缘故原因形成的残损。
(三)提单已有讲明的残损。
(四)包装、标记不符合条约划定或国际老例,以及不合适远洋运输形成的残损。
第十八条关于统一批的残损商品,触及两个和两个以上责任方的致损缘故原因,根据理想情况予以证明。对其中一个重要身分起决议感化,而其他主要身分又缺乏以零丁致损的,可将其重要身分判为致损缘故原因;对致损缘故原因无法分清主次,或虽有主次但对货损都能零丁发作影响的,根据理想情况确定不合的致损缘故原因,并分别列明。
第十九条对确实无法判定致损缘故原因的残损商品,可根据理想情况只证明残损商品的近况及定损升值的功效。
第四章定损升值
第二十条残损商品定损升值的基来源基础则是根据利用代价、商销影响、拍卖功效等身分,确定理想丧失落程度宁升值率。
第二十一条按品级、体积、面积、长度和重要成份等计价的残损商品,根据其检测或化验功效及利用效能低落的比例,连系利用和商销的影响举行定损升值。
第二十二条机器、电器、仪器、仪表、设置装备摆设的残损,重要根据利用效能的低落和利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升值率。
第二十三条日用消耗品的残损,以好、坏货销售价钱的差异程度确定升值率。
第二十四条对已完全丧失落原定利用代价,但尚能改做其他用途的残损商品,根据其残余代价或拍卖价钱确定丧失落。对食物、药品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推定全损:
(一)残余代价缺乏百分之二十的残损商品。
(二)机器、电器、仪器、仪表的焦点部分或主件破坏,影响整件(台)的利用,又不能修复或不值得修复的。
(三)食物、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分判定,对人体康健和禽畜饲养无害,又不能改作其他用途的。
(四)利用残损商品年夜概招致重要污染的。
(五)完全丧失落利用代价的地脚料。
第二十六条根据地脚料的混同、污染情况和加工致理费用,以及对利用的影响,综合确定地脚料的升值率。
第二十七条残损货色经施救加工、拾掇整顿、修配后,仍能正常利用的,在证书上列明其合理费用;经加工、拾掇整顿、修配后对利用或销售仍有影响的,除列明合理费用外,还应予以定损升值。
第二十八条加工、拾掇整顿、修配所惹起的分外费用,经考核后以为合理的,在证书上列明。
第二十九条机器、电器、仪器、仪表类商品零件缺少或部分破坏乃至影响零件利用,属发货人责任的,如由订货部分提请发货人补货或换货,则不予定损。属其他方责任的,应由请求人经由历程订货部分询问其短损货色的到岸价钱后,在证书上列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境和领海以外的残损判定义务,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陆运、空运、邮运进口商品的残损判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IT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一九八一年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检验总局公布的《海运进口商品残损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划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家收支口商品检验局担当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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