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则法规
第一条本法的目标,是只限有利于日本经济自力和健全生长,并能改进国际收支的外邦本钱,理睬其投资,确保本国投资的汇款,并且接纳得当步伐,保护此类外邦本钱,为外邦本钱对我国的投资奠基精良基矗
第二条对外邦本钱在我国的投资,应只管即便给以自在,本法规定的允许轨制,随其需要性的淘汰,应逐步和缓以致废除。
第三条为使本法和本法所定饬令在使用上统一,下列用语,全以下述界说为准:
(1)“本国投资家”,是指下述人员:
(甲)《外汇和外贸管理法》(昭和二十四年法则第二百二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划定的非栖身人(法人除外)。
(乙)根据本国法则设立的法人等团体,大概在本国设有总公司或重要办事处的法人等团体。但年夜躲年夜臣指定者除外。
(丙)(甲)大概(乙)所列者直接大概直接据有其全部股票或份额的法人等团体。
(丁)由(甲)大概(乙)所列者理想上支配的法人等团体。
(戊)除(甲)至(丁)所列者外,属于本国人获得财产的政令(昭和二十四年政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者。
(2)“我国”、“本国”、“我国通货”、“本国通货”、“栖身人”、“对外付脱手腕”、“海内付脱手腕”和“财产”,是指《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我国、本国、我国通货、本国通货、栖身人、对外付脱手腕、海内付脱手腕和财产。
(3)“技能救济条约”,是指主管年夜臣指定的关于产业全部权及其他技能权益的让渡,与此有关的利用权的设立,关于工场运营的技能指导等(下称“技能救济”)的条约。
(4)“份额”,是指无量公司、合伙公司和无限公司的成员拥有的资产份额,及其他政令划定的法人拥有的资产份额。
(5)“受益证券”,是指《证券投资信任法》(昭和二十六年法则第一百九十八号)第二条划定的证券投资信任,大概《存款信任法》(昭和二十七年法则第一百九十五号)第二条划定的存款信任的受益证券。
(6)“收益”,关于股份和份额,是指其分红;关于证券投资信任的受益证券,是指按受益权的份数应得的信任收益分派金额;关于存款信任的受益证券,是指其受益权应得的信任收益分派金额;关于公司债(不包括在本国刊行并能在本国支付者,下同)和存款债务,是指其利钱。
(7)“接纳本金”,关于股份和份额,是指其卖失跌价款,大概依《商法》〔明治三十二(1899)年法则第四十八号〕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划定而刊行的收益充作还本的活期股份(下称“了偿股份”),则是向股东交付的了偿金;关于证券投资信任的受益证券,是指按受益权的份数应得的了偿金;关于存款信任的受益证券,是指受益权信任的本金了偿额;关于公司债和存款债务,是指其本金的偿款额。
(二)关于能否相称于前款第一项(丙)大概(丁)所指的法人等团体,如不明白时,应以年夜躲年夜臣的决议为准。
第四条年夜躲年夜臣须按政令划定,应制成明白的对外借贷和收支的帐目。
(二)年夜躲年夜臣须活期向内阁陈说前款划定的帐目。
(三)年夜躲年夜臣有权按政令划定,要求有关行政构造以及其他人,供给关于制造第一款划定的帐目所需材料。
第五条年夜躲年夜臣根据前条划定的帐目,以为对外欠债清楚跨越对外资产,为引进新的外邦本钱所需要的对外支付(包括用对外付脱手腕的支付,下同)年夜概有困难时,必需向内阁陈说。
(二)前款的陈说提出后,在内阁根据该陈说决议目标已往,主管年夜臣关于承当对本国投资家新的欠债大概根据该欠债向本国举行新的支付活动,不得作出允许、供认、供认等处理。
(三)内阁根据第一款的陈说决议目标后,主管年夜臣关于承当对本国投资家新的欠债大概根据该欠债向本国举行新的支付活动给以允许、供认、供认等处理时,必需依照该目标举行此类处理。
(四)前二款的划定,不得注释为侵犯本国投资家由主管年夜臣根据法则所作的允许、供认供认等处理所获得的权益。
第七条年夜躲年夜臣和互市产业年夜臣应按年夜躲省令和互市产业省令的划定,必需公布希看本国投资家给以技能救济的技能品种。
(二)年夜躲年夜臣和互市产业年夜臣有权随时窜改根据前款划定而公布的技能品种。
第八条关于本法规定的条约,主管年夜臣予以赞同时,应依下列尺度,对无益于改进国际收支者,必需优先赞同。
(1)直接大概直接地有利于改进国际收支者;
(2)直接大概直接地有助于重要产业大概公益奇不雅观的生父老;
(3)关于重要产业大概公益奇不雅观的原技能救济条约的一连大概修订以及其他需要变动该条约的条目者。
(二)关于相称于下列各项之一者,主管年夜臣不得赞同本法规定的条约:
(1)条约的条目不合理大概违背法则者;
(2)被以为以诈骗、逼迫大概不法压抑手腕签订大概修订条约以及窜改条约条目者;
(3)被以为对日本经济答复有倒运影响者。
(三)前两款的划定,准用于年夜躲年夜臣根据本法规定而作指定的场所,和外资审议会根据本法规定而发起给以允许、供认、供认等行政处理的场所。
第二章 本国投资的供认和对本国投资的指定
第十条本国投资家与其对方签订技能救济条约,其刻日大概支付等价的刻日跨越一年者(下称“甲种技能救济条约”),或修订甲种技能救济条约和其他窜改该条约条目时,大概修订甲种技能救济条约以外的技能救济条约(下称“乙种技能救济条约”)和其他窜改该条约的条目时,因为修订或窜改条约条目的功效,使该乙种技能救济条约变为甲种技能救济条约时,除政令划定者外,根据主管省令划定,关于签订大概修订该技能救济条约或变动该条约条目,必需获得主管年夜臣供认。
第十一条本国投资家拟获得根据日本法则而设立的法人的股份大概份额时,必需根据主管省令的划定,获得主管年夜臣的供认。
(二)前款划定不合用于下列各项的场所:
(1)本国投资家合法地由持有股份大概份额的其他本国投资家名下接受让渡该股份大概份额的场所;
(2)本国投资家因为继承大概遗赠而获得股份大概份额的场所;
(3)持有股份大概份额的法人归并今后,属于继存的法人大概因为归并而新建立的法人的本国投资家获得该股份大概份额的场所;
(4)合法持有法人股份大概份额的本国投资家,在该法人归并时,根据该股份大概份额而获得继存的法人大概因为归并而新建立的法人的股份大概份额的场所;
(5)合法持有股份的本国投资家,在该股份的刊行公司因准备金纳进本钱而刊行新股份时,获得被分派的新股份的场所;
(6)合法持有股份的本国投资家,在该股份的刊行公司因将从头定价积金转进本钱而刊行新股(不包括关于从头定价积金转进本钱的法则第四条第一款所划定列有实缴金额的新股)时获得被分派的新股份的场所;
(7)合法持有股份的本国投资家,获得因该股份朋分大概归并而刊行的新股份的场所;
(8)合法持有股份的本国投资家,获得为充作分派该股份的盈余而刊行的新股份的场所;
(9)合法持有转换股票大概转换公司债的本国投资家,因为转换该转换股票大概转换公司债而获得新股份的场所;
(10)本国投资家根据规复团结国财产股权的政令(昭和二十四年政令第三百一十号)或德国财产管理令(昭和二十五年政令第二百五十二号),大概关于回还团结国财产等政令(昭和二十六年政令第六号)的划定而规复股权大概接受回还份额的场所;
(11)其他以政令划定的场所。
(三)前款的划定,不拂拭《外汇和外贸管理法》划定的限制。
第十二条本国投资家如拟取长处证券时,必需依照年夜躲省令的划定获得年夜躲年夜臣的供认。
(二)如将前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中所称的“股份大概份额”改称为“受益证券”时,对相称于各该项所列的场所以及别的政令划定的场所不合用前款的划定。
(三)前款的划定,不拂拭《外汇和外贸管理法》划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本国投资家如拟获得按日本法则设立的法人刊行的公司债大概存款债务,必需根据主管省令的划定,获得主管年夜臣供认。可是,自其获得之日起至了偿该公司债大概存款债务的本金之日止的期间,不跨越一年者,大概其获得目标是在合用《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的饬令划定,而为短期国际商业生意结算者,不在此限。
(二)如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中的“股份大概份额”改称为“公司债大概存款债务”时,则相称于上述各项的场所,或其他政令划定的场所,不合用前款的划定。
(三)第一款的但书和前款的划定,不拂拭《外汇和外贸管理法》划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之二 属于下列各项所指股份、份额、受益证券、公司债大概存款债务(以下在本条中称“股份等”)的收益大概接纳本金、其支付日期在本国投资家获得该股份等之日(该获得属于继承大概遗赠者,为该本国投资家开始继承大概得知遗赠之日。以下在本条中同)今后,该本国投资家拟经由历程对外支付体例而支付时,可依照年夜躲省令的划定,于获得该股份等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获得年夜躲年夜臣对该股份等加以指定。
(1)该本国投资家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场所(包括将该项中的“股份大概份额”改称“受益证券、公司债大概存款债务”时,相称于该项所列者的场所)下,以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甲)至(已)所列者为等价而获得的股份等,在此场所,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乙)至(丁)中所称“请求该获得的供认之日前一个月”应为“该获得之日前三个月”同款第四项(已)中所称“获得该供认之日今后”,应为“获得该供认之日已往一个月以内”。
(2)该本国投资家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场所(包括将各该项中的“股份大概份额”改称“受益证券、公司债大概存款债务”时,相称于各该项所列的场所)下,因接受另外的本国投资家的让渡(以海内付脱手腕为等价的让渡除外)大概因继承、遗赠或归并而获得的股份等,而关于该另外的本国投资家大概被继承人、遗赠者或因归并而清除的法人(包括获得该股份等是因为继承、遗赠大概归并时的政令所划定者),根据第十五条大概第十五条之二第一款的划定,视同行经允许向外洋支付该股份等的收益大概接纳本金者。
(3)根据第十五条之二第一款划定,合法持有的股份大概份额已被理睬向外洋支付其收益大概接纳本金的该本国投资家,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的场所下,该股份大概份额所获得的股份大概份额。
(4)根据第十五条大概第十五条之二第一款的划定,合法持有转换公司债大概转换股份已被理睬向外洋支付其收益大概接纳本金的本国投资家,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所列场所下,该转换公司债大概转换股份获得的股份。
(5)该本国投资家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所列场所下,以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甲)至(已)所列者为等价大概相称于等价而获得规复的股份。第一项后段的划定,准用于此种情况。
(6)该本国投资家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项所列场所下获得的股份大概份额以及别的股份等,而由政令所划定者。
第十三条之三 本国投资家经由历程接替、遗赠大概归并,由其他本国投资家名下获得技能救济的等价或股份份额,受益证券、公司债、存款债务的收益或接纳本金、剩余财产的分款等(以下在本条称“等价等”)大概其恳求权,拟向本国付动身作该等价等(包括属于该恳求权的等价等)大概其剩余财产的分款等(包括属于该恳求权的剩余财产的分款等)的股份或份额的接纳本金时,如该其他的本国投资家(如系以继承,遗赠大概归并而获得该等价等大概该恳求权时,则包括该其他的本国投资家以外的政令所划定的本国投资家)已根据第十五条大概第十五条之二第一款或第二款划定被理睬的场所,拟经由历程向本国支付支付该等价等大概属于该恳求权的等价等,除合用上条划定的场所外,按年夜躲省令划定,该本国投资家可在获得该等价等大概该恳求权之日(因为继承大概遗赠而获得者,则为该本国投资家得知开始继承大概遗赠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年夜躲年夜臣报告,请予确认。
第十四条主管年夜臣大概年夜躲年夜臣根据本法规定给以供认,指定大概确认时,有权附加需要的前提。
(二)按本法规定被供认,指定大概确认的本国投资家如根据主管省令大概年夜躲省令划定,向主管年夜臣或年夜躲年夜臣请求窜改前款划定的附加前提时,主管年夜臣大概年夜躲年夜臣以为该请求确有不得已气象者,可予以窜改。
第三章 本国投资的汇款
第十五条根据第九条划定,表明拟以对外支付的体例支付技能救济的等价或公司债或存款债务的收益或接纳本金的场所下,业经按本法规定获得主管年夜臣供认时;大概在以对外支付体例支付公司债或存款债务的收益或接纳本金的场所下,业经对该公司债或存款债务的收益或接纳本金按第十三条之二划定获得年夜躲年夜臣的指定时;关于被供认大概被指定的该本国投资家,根据《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划定,应看作被理睬向本国支付该等价(如该供认属于修订该技能救济合划一窜改条目者,其支付日刻日于该供认之日今后者)大概该收益或接纳本金(其支付日刻日于该本国投资家获得该公司债或存款债务之日〈如以继承或遗赠干系获得者,则为该投资家开始继承或获知遗赠之日〉今后)。但主管年夜臣大概年夜躲年夜臣按前条划定附加前提时,必需依照该前提。
第十六条本国投资家根据第十三条之三划定,对同条划定的等价等或恳求权获得确认时,根据《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划定,属于该本国投资家的该等价等或同条划定该恳求权的等价等,大概其存进第九条之二第一款划定的本国投资家存款科目中所得的利钱,其向外洋的支付应看作已被赞同。但年夜躲年夜臣依第十四条划定附加前提时,必需苦守该前提。
第四章 保护外邦本钱
第十七条在本法实施后,政府、中央大众团体等权利构造根据《外汇和外贸管理法》之外的法则手续收用或收买本国投资家在本国合法享有的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时,则按《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划定,理睬该本国投资家向外洋支付相称于因收用或收买获得的等价的款额(如该本国投资家不属于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甲)至(丙)所列者,则按政令划定的款额)。但此种对外支付,限于支付该等价之日起一年以内举行。
二、本国投资家因持有股票或份额而理想支配的全部或一部分法人财产,被按前款划定收用或收买时,对该股票或份额,依另外的法则划定,按同款划定办理。
第十七条之二 本国投资家(不包括栖身人)持有的股票、被按新股承授权分派新股时,其分得的新股承授权,可以让渡他人。
二、前款新股承授权的让渡,未经公司以书面供认,无权与公司品级三者相争。
第五章 外资审议会
第十九条之二 为盘问拜访审议关于外邦本钱投进本国的重要事变,设立外资审议会,作为年夜躲省的隶属构造。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相称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大概刑款并科:
(1)违背第九条之二第三款划定者;
(2)违背第十条划定者;
(3)违背第十一条第一款划定者;
(4)违背第十二条第一款划定者;
(5)违背第十三条第一款划定者;
第二十七条根据第十三条之三划定实施报告时作假报告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万元以下罚金,大概刑款并科。
第二十八条不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划定实施陈说或作假陈说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九条法人(包括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团体,本款下同)的代表大概法人或团体的代庖署理人、职工等义务人员,在处理该法人或团体的营业或财产中有前三条的违背活动时,除责罚活动者外,并对其法人或团体处各该条的罚金刑。但如能证明该法人或团体事前为防止代庖署理人、职工等义务人员有守法活动,曾对该营业或财产作到相称的留意和监视者,则该法人或团体,不在此限。
(二)责罚第三条划定的团体时,其代表大概管理人除在诉讼活动上代表其团体外,并准用关于以法人为原告的刑事诉讼的法则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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