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暂行办法
0 ihunter 2010/06
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暂行办法
《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30日商务部第2次部务集会审议经由历程,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部长: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六日
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申明和监测,及时向出口运营者公布纺织品出口预警信息,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是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的管理构造,会同海关总署担当拟定、调解《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目次》,并在实施前30天,特别情况下不迟于实施前21天以商务部通知布告等形式对外公布。对列进《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目次》的纺织品经由历程《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实施出口主动允许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授权配额允许证事件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名单见附件1)的《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发证义务,配额允许证事件局对商务部担当。
配额允许证事件局及各中央商务主管部分为《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的发证机构,在配额允许证事件局统一管理下,担当授权范围内的发证义务。
第四条《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证书样本见附件2)和出口主动允许证公用章(样章见附件3)由商务部担当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需指定专人保管,专管公用。
第五条列进《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目次》的商品,出口运营者在办理海关出口报关手续前,须向发证机构提出主动允许请求并供给以下书面材料:
(一)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请求表(样表见附件4,出口运营者可到发证机构支付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打印);
(二)货色出口条约。
首次请求《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的出口运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各发证机构供给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收支口企业资历证书或对外商业运营者存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赞同证书;
(三)企业年检或外商投资企业团结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新设企业可不提交)。
上述材料在存案后如发作转变,出口运营者须及时向各发证机构再次供给。
出口运营者该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担当,并包管其有关运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则划定。如果发证机构发明上述材料有错误的,可以责令出口运营者作出点窜。
第六条出口运营者可经由历程网上请求《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网上请求时,出口运营者可登录指定网站,进进相干申领系统,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请求表(电子表格)。
凡经由历程网上请求的,出口运营者在支付证书时,须向发证机构供给第五条划定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各发证机构收到内容准确且形式完整的主动允许请求后,该当予以签发《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最多不跨越10个义务日。
第八条海关在办理相干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须验核加盖出口主动允许证公用章的《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
第九条商务部将活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目次》所涉商品的信息。
第十条《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实施"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在公积年度内有效,有效期3个月,逾期取消。《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不得生意、让渡、涂改、伪造和变卖。
第十一条《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如有遗失落,出口运营者应立刻向原发证机谈判《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书面陈说挂失落,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落陈说后,经核实无不良结果的,予以从头补发。
第十二条未申领《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擅自出口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管理货色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则、行政法规的划定处理。
第十三条伪造、变造、生意《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大概以欺骗等不合法手腕获榷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证》的,依照有关法则、行政法规的划定处理。
第十四条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合用于全部商业体例下对全球大概重点国家、地区的出口。详细羁系体例见附件5。
第十五条对从境内区外进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羁系区域的列进《纺织品出口主动允许目次》的纺织品,按《保税区海关羁系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羁系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划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务部担当注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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