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制品油、化肥公营商业进口运营管理办法
0 ihunter 2010/06
原油、制品油、化肥公营商业进口运营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货色收支口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有关部分赞同,并经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部长办公集会讨论经由历程,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于7月18日公布了《原油、制品油、化肥公营商业进口运营管理试行办法》,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范例原油、制品油、化肥的进口运营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营次序,维护消耗者长处,促进对外商业生长,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货色收支口管理条例》的有关划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原油、制品油、化肥进口实施公营商业管理。原油、制品油、化肥详细税号由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拟定、调解,外经贸部担当公布。
第三条外经贸部担当原油、制品油、化肥公营商业和非公营商业的进口运营管理义务。
第四条公营商业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公营商业管理货色进口运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公营商业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解并公布。
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解公营商业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对实施公营商业管理的货色,国家理睬非公营商业企业从事部分数量标进口。
第七条具有对外商业运营资历以及运营公营商业管理货色必备前提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存案,可成为非公营商业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存案手续前将收罗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前款划定的前提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拟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八条原油、制品油、化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公营商业进口数量和非公营商业进口数量。
第九条公营商业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公营商业营业。
第十条公营商业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义务日内将该季度公营商业进口管理货色的市场供求情况、购卖价钱和销售价钱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担当向世界商业构造有关机构通报相干信息。
第十一条非公营商业企业该当根据正常的商业前提从事运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视。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情况外,公营商业企业和非公营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制品油、化肥的进口营业。
第十三条对化肥进口,公营商业配额持有者必需委托公营商业企业进口。
非公营商业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公营商业企业或非公营商业企业进口,具有非公营商业企业资历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税率纳税验放。
第十四条对制品油进口,公营商业配额持有者必需委托公营商业企业进口。
非公营商业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公营商业企业或非公营商业企业进口,具有非公营商业企业资历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允许证发证机构签发的制品油进口允许证验放。
第十五条对原油公营商业进口,公营商业企业依照有关划定向主动进口允许管理机构申领主动进口允许证明。
对原油非公营商业进口,主动进口允许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公营商业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未利用完的非公营商业进口数量)内发放主动进口允许证明,到达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公营商业企业发放原油的主动进口允许证明。
海关对原油进口凭主动进口允许管理机构签发的主动进口允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六条公营商业企业或非公营商业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需与委托人签榜书面委托条约,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条约。
委托条约和进口条约的条目,必需符合国家法则、法规划定。
克制公营商业企业或非公营商业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体例代庖署理进口。
第十七条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划定实施的,关税配额、配额允许证和主动进口允许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允许证或主动进口允许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公营商业企业违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划定的,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予以告诫,并责令期限改正;情节重要的,可以停歇直至打消其公营商业企业资历。
第十九条对违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划定,擅自从事公营商业管理货色进口商业,扰乱市场次序的企业,外经贸部可以停歇直至打消其对外商业运营资历。
第二十条凡具有对外商业运营资历的企业都可以按关税配分外税率进口化肥。
第二十一条加工商业体例进口原油、制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划定实施。
保税堆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制品油、化肥不合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划定验放并实施羁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担当注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此前有关划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合等的,同等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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