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通知布告2004年
0 ihunter 2010/06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通知布告2004年第70号增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管理
为增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营次序,现将有关题目通知布告如下:
一、轻(重)烧镁的管理范围
轻(重)烧镁包括菱镁矿、电熔镁、轻烧镁、重烧镁、镁制喷补料以及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物,对应海关商品HS编码见附件1。凡属附件1范围的产物均实施出口配额有偿投标管理。
二、年夜连(年夜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轻(重)烧镁指定出口口岸。
三、附件1范围产物,必需经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举行氧化镁含量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格式见附件2),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允许证发证机构签发的出口允许证和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办理出口手续。
四、因为部分含氧化镁的矿产物(如高岭土、煅烧水镁石、重烧水镁石、白云石、硅灰石、火泥、第纳斯土及其他氧化镁等)极易与轻(重)烧镁混同,难以区分,为防止走私轻(重)烧镁,企业在出口上述产物时,必需经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举行氧化镁含量检验,同时凭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海关报关。凡上述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含70%)的矿产物,应纳进轻(重)烧镁管理范围,回进HS商品编码25199099.10,实施出口允许证管理。
五、本通知布告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收支口商品检验局团结公布的《关于增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关照》(〔1996〕外经贸管发第1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1、轻(重)烧镁的管理范围
2、检验证书样本
商务部
海」刈苁? 国家质检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轻(重)烧镁的管理范围
25191000天然碳酸镁(菱镁矿)
25199010熔凝镁氧矿(电熔镁、包括喷补料)
25199020烧结镁氧矿(重烧镁,包括喷补料)
25199030碱烧镁(轻烧镁)
25309090.10废镁砖
25199099.10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物
附件2
检验证书样本(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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