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范围管理办法》的弥补划定
0 ihunter 2010/06
《外商投资商业范围管理办法》的弥补划定
为促进喷鼻香港、澳门与疆域建立更慎密经贸干系,鼓励喷鼻香港、澳门效力供给者在疆域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赞同的《〈疆域与喷鼻香港关于建立更慎密经贸干系的安排〉弥补协议二》及《〈疆域与澳门关于建立更慎密经贸干系的安排〉弥补协议二》,现就《外商投资商业范围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中的有关喷鼻香港和澳门效力供给者投资商业范围作出如下弥补划定:
一、理睬喷鼻香港、澳门效力供给者设立独资、合伙或互助企业运营化肥、制品油、原油的佣金代庖署理营业,以及化肥的零售和零售营业。
二、关于统一喷鼻香港、澳门效力供给者在疆域累计开设店展跨越30家的,如运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打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动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合品牌,来自不合供给商的,理睬喷鼻香港、澳门效力供给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跨越51百分。
三、本划定中的喷鼻香港、澳门效力供给者应分别符合《疆域与喷鼻香港关于建立更慎密经贸干系的安排》及《疆域与澳门关于建立更慎密经贸干系的安排》中关于“效力供给者”界说及相干划定的要求。
四、喷鼻香港、澳门效力供给者在疆域投资商业范围的其他事变,仍依照《外商投资商业范围管理办法》实施。
五、本划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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