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通知布告2005年第19号决议对原产于日本、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2月23日正式收到山东烟台氨纶株式会社、浙江华峰氨纶株式会社和绍兴龙山氨纶株式会社代表海内产业提交的反推销盘问拜访请求,请求人恳求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举行反推销盘问拜访。
商务部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的有关划定,对请求人的资历、请求盘问拜访http://gpj.mofcom.gov.cn
就产业损害盘问拜访,利害干系方可自本通知布告密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盘问拜访局登记应诉,同时应供给产业损害盘问拜访期内的临盆本领、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年夜陆出口本案被盘问拜访产物的数量和金额等申明材料。《产业损害盘问拜访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商业救济信息网”(网址为: http://www.xm5c.com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干系方未在本通知布告划定的时候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尽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干系方的权益
利害干系方对本次盘问拜访的请求人资历、被盘问拜访产物、盘问拜访范围及其他相干题目如有异议,可以于本通知布告密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干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推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的非失密文本。
六、盘问拜访体例
盘问拜访构造可以接纳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对等体例向有关利害干系方了解情况并举行盘问拜访。
七、本次盘问拜访自2005年4月13日起开始,每每应在2006年4月12日前结束盘问拜访,特别情况下可耽误至2006年10月12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点: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商务部收支口平正商业局
电话:86—10—65197354、65198176、65198155
传真:86—10—65198172、65198741
商务部产业损害盘问拜访局
电话:86—10—65198068
传真:86—10—65198068
特此通知布告
商务部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氨纶反推销盘问拜访应诉请求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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